碳核算 項目背景
自1997年《京都議定書》通過以來,世界各國均開展了一系列的減排措施,以應對由工業化帶來的氣候變化。但不同國家、不同地區、不同企業等控排主體,都需要依托于科學數據來明確減碳目標、度量減碳成效。碳核算即是一種測量工業活動向地球生物圈直接和間接排放二氧化碳及其當量氣體的措施。
碳核算可以直接量化碳排放的數據,還可以通過分析各環節碳排放的數據,找出潛在的減排環節和方式,對碳中和目標的實現、碳交易市場的運行至關重要。
碳 核算標準
國內重點行業二氧化碳核算標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規范:
工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報告通則
電子設備制造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
氟化工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
工業其他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
公共建筑運營單位(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和報告指南(試行)
機械設備制造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
礦山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
陸上交通運輸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
碳 核算條件
從核算對象來說,開展碳核算至少需要包含以下兩個條件:
1、劃定溫室效應的氣體
1)由于不同氣體對溫室效應的影響程度有所不同,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提出了二氧化碳當量(CO2e)這一概念,以統一衡量這些氣體排放對環境的影響。
2)僅對于能源活動和工業生產過程而言,多數企業的碳核算主要對象是CO2和CH4。又根據《2017年中國溫室氣體公報》,二氧化碳(CO2)和甲烷(CH4)分別是影響地球輻射平衡的主要和次要長壽命溫室氣體。
2、確定工業活動主體 根據《IPCC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單指南》和《省級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指南》,碳核算主要覆蓋五種活動:能源活動、工業生產、農業生產、林業和土地利用變化以及廢棄物處理。
針對于上述核算主體對象,碳核算可以具體根據數據來源、測量方式、數據形式、數據質量、測量地域及時間范圍等因素,生成不同類型的碳核算結果產出。
碳 核算方法
碳核算的核算方法,具體從現有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核算方法來看,主要可以概括為三種:排放因子法、質量平衡法、實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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