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廢鑒定 政策背景
根據《固體廢物鑒別導則》等要求,固體廢物是指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被拋棄的物品、物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危廢鑒別是有效管理及處理處置危險廢物的首要前提。危廢鑒別是提高企業固廢管理效率,減緩危廢處置壓力,評估固廢處置過程存在的風險。中科檢測開展危廢鑒定服務,檢測報告具有CMA資質,環保部門認可。
危廢鑒定 鑒別方法
危廢鑒定是采用名錄法與特性法相結合的方法。對未知廢物首先必須確定其是否屬于《危險廢物名錄》中所列的種類。如果在名錄之列,則必須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來檢測其特性,按照標準來判定具有哪類危險特性;如果不在名錄之列,也必須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來判定該類廢物是否屬于危險廢物及相應的危險特性。《危險廢物鑒別標準》要求檢測的危險廢物特性為易燃性、腐蝕性、反應性、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傳染性及放射性等。
危廢 鑒定程序
首先確定該廢物是否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以下簡稱《名錄》)之內,即列表定義鑒別法;如果確定不在《名錄》之內再通過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進行確定,即危險特性鑒別法。同時危險廢物鑒別標準也是固體廢物增補列入《名錄》的理由之一 。危險廢物鑒別總體程序如下:
第一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判定其是否滿足固體廢物定義;
第二步:其是否滿足危險廢物定義,或是否為《巴塞爾公約》規定的47類應加控制的廢物類別和具有中國廢物特征的廢物類別(含鋇廢物和含鎳廢物);
第三步:依據固體廢物行業來源或危險特性,判定其是否在《名錄》之內;
第四步:如不在《名錄》之內,則通過危險特性鑒別確定是否表現一種或多種危險特性。
危廢鑒定 標準法規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34330-201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腐蝕性鑒別》(GB 5085.1-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急性毒性初篩》(GB5085.2-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浸出毒性鑒別》(GB5085.3-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易燃性鑒別》(GB5085.4-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反應性鑒別》(GB5085.5-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毒性物質含量鑒別》(GB5085.6-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5085.7-2007)
《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T 298-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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