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藥品檢驗研究院光明分院建設項目地塊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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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0
- 來源:中科檢測
深圳市藥品檢驗研究院光明分院建設項目地塊(后簡稱“地塊”)位于深圳市光明區鳳凰街道長圳路以南,中心點坐標為經度113.95°E,緯度22.72°N。地塊北側為建設中的深圳市中醫院(光明區),西側和南側為奶頭山體育公園,東側為懷恩路,占地面積約為12027.49m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深圳市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工作指引(試行)》,受深圳市建筑工務署工程設計管理中心(后簡稱“建工署”)委托,中科廣化檢測技術服務(深圳)有限公司(后簡稱“中科廣化”或“項目組”)于2020年12月開展對本地塊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并編制《深圳市藥品檢驗研究院光明分院建設項目地塊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
依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深圳市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工作指引(試行)》等相關導則和技術規范要求,結合地塊污染識別工作,中科廣化在地塊內共設置6個土壤采樣點和4個地塊內堆土采樣點,共采集41個鉆孔土壤樣品(包含5個平行樣品)和4個堆土土壤樣品進行實驗室檢測。
本調查土壤的檢測項目為理化性質(pH、水分,共2項)、GB36600—2018中表1的45項(重金屬7項、揮發性有機物27項、半揮發性有機物11項)和特征污染物(石油烴C10-C40),共計48項。另外,本次調查共設置了3個地下水監測井,共采集4個地下水樣品(包含1個平行樣)進行實驗室檢測,檢測項目為pH、《深圳市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工作指引(試行)》附件5規定的其他行業地下水必測項目的重金屬7項、揮發性有機物22項、多環芳烴3項以及特征污染物(可萃取性石油烴C10-C40),共計34項。
本調查土壤的檢測項目為理化性質(pH、水分,共2項)、GB36600—2018中表1的45項(重金屬7項、揮發性有機物27項、半揮發性有機物11項)和特征污染物(石油烴C10-C40),共計48項。另外,本次調查共設置了3個地下水監測井,共采集4個地下水樣品(包含1個平行樣)進行實驗室檢測,檢測項目為pH、《深圳市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工作指引(試行)》附件5規定的其他行業地下水必測項目的重金屬7項、揮發性有機物22項、多環芳烴3項以及特征污染物(可萃取性石油烴C10-C40),共計34項。
根據地塊未來規劃、所在區域地下水功能區劃,地塊的土壤篩選值選用《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的第一類用地標準;地下水篩選值參考《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的III類和《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定(試行)》(滬環土〔2020〕62號)中附件5規定的建設用地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篩選值。
由初步采樣分析的結果可知,地塊內土壤樣品(包括鉆孔樣品和堆土樣品)中檢出的重金屬、部分揮發性有機物及石油烴(C10-C40)濃度均低于GB36600-2018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同時,地下水樣品檢測因子的檢出值均未超過GB/T14848-2017中III類地下水質量限值,地下水可萃取性石油烴石油烴(C10-C40)的檢出值未超過上海市地方標準(滬環土〔2020〕62號)中規定的第一類用地地下水篩選值。
綜上,本調查地塊的土壤和地下水的人體健康風險均在可接受范圍內。本報告認為該地塊可以滿足其未來規劃用途的開發利用,無需開展下一步的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工作,本次調查活動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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