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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應急預案備案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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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0-07
  • 來源:中科檢測

  關于環境應急預案及風險評估應急預案應該在什么時間做

 
  問題:我公司有一個項目在2017年啟動,2019年6月完工,在2018年主體工作建設差不多時,主要設備已安裝完成,開始啟動相關環境應急預案及風險評估應急預案編制工作,并與2018年10月30日完成備案工作。但在2019年11月的環評驗收中,相關環評專家不認可,認為相關預案工作不符合規定,應重新評審修編。請問新建項目的環境應急預案及風險評估應急預案應在什么時候完成,是在項目建成之前,還是在環評之后?有相關規定嗎?
 
  答復:根據《關于印發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環發【2015】4號)第十七條,建設單位制定的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修訂的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要求,向建設項目所在地受理部門備案。
 

  關于竣工環保驗收及應急預案備案先后順序

 
  問題:1、按《廣東省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評審技術指南》中應急預案附件材料要求,需要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及竣工環保驗收文件。這是否表明企業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備案是要在企業通過環評及驗收后才開展的?
 
  2、實際工作發現,有部分項目的環評批文要求企業需編制應急預案,這是否表明竣工環保驗收要先通過應急預案備案后才可以開展?
 
  3、實際工作期間存在這種情況:建設方完全按照環評批復做好了事故應急措施,比如事故應急池,并通過了環保驗收。但是預案編制的時候,計算的應急池或者專家要求的應急池要大于已建的,那是不是就要根據應急預案要求整改?問題是環評是審批制,應急預案是備案制,審批制法律效應是不是更大點,企業認為已落實了環評批復要求,是合法的了,而應急預案只是備案制,不一定要滿足,關于這個矛盾是否有相關建議?
 
  答復:1、2018年初生態環境部 發布了《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指南(試行)》,按照此文執行。
 
  2、根據各地市具體規定執行,建議先備案再驗收。
 
  3、根據環評批復意見建設,如預案評審有專家提出建設更大些的,建議采納專家意見,企業承擔環境安全的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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