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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應急預案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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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0-07
  • 來源:中科檢測
  我國《環境保護法》第47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中提到,企業為了在應對各類事故、自然災害時,采取緊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減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廠界外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原環境保護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2015年6月5日實施)第6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履行下列義務:
 
  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
 
  完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
 
  排查治理環境安全隱患;
 
  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備案、演練;
 
  加強環境應急能力保障建設。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并對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哪些企業應做環境應急預案?

 
  根據原環境保護部2015年1月8日印發的《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文件的第3條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以下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指導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業,包括:
 
  1、污水、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企業;
 
  2、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3、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
 
  4、尾礦庫企業,包括濕式堆存工業廢渣庫、電廠灰渣庫企業;
 
  5、其他應當納入適用范圍的企業。
 
  核與輻射環境應急預案的備案不適用本辦法。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企業名錄。
 

  誰來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第8條規定,企業是制定環境應急預案的責任主體,根據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需要,開展環境應急預案制定工作,對環境應急預案內容的真實性和可操作性負責。
 
  企業可以自行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也可以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的,企業指定有關人員全程參與。
 
  中科檢測具備相關部門認可資質,能提供環境應急預案編制技術服務,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報告。如果有相關業務需求,歡迎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