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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環境監理的基本方法及相關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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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6-25
  • 來源:中科檢測

環境監理主要指建設項目環境監理,是第三方咨詢服務活動 ,是指環境監理機構受項目建設單位委托,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復及環境監理合同,對項目施工建設實行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基本方法


1、巡視:主要是根據施工區域污染產生情況并結合工程進度,定期對施工現場進行巡視,及時了解施工現場區域的環境質量狀況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實情況。


2、旁站:根據施工進度情況,對環境敏感工程、環境關鍵部位及施工現場可能產生的重大環境影響、環境污染的作業面進行旁站監理,以預防和減輕施工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過程中產生的不良環境影響。


3、檢查: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對施工單位環境保護措施執行情況進行全面檢查,以便及時發現環境隱患和不足,共同督促進行整改。


4、監測:環境監理人員通過環境監測可獲取具體的污染物濃度數據,經觀察、分析數據,及時、準確地發現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對環境的影響。


5、召開環境例會:每月定期召開環境例會,在各施工單位匯報環境保護工作的基礎上,結合巡視、檢查中發現的各類環境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和通知,并就一些重點問題和共性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形成會議紀要,以便會后遵照執行和實施。


6、記錄與報告:監理員需將每天的現場監督和檢查情況予以記錄,形成“環境監理日志”,環境監理部每月向建設單位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環境監理月報”,對發現的問題形成“環境監理專題報告”上報;工程完工后,向項目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監理工作竣工報告,并提交全部環境監理檔案資料,作為建設項目試運行申請及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必備文件。


7、下發環境監理整改通知單、環境監理業務聯系單:環境監理人員檢查發現環保污染問題時,應立即通知承包商的現場負責人員進行糾正。一般性或操作性問題,采取口頭通知形式;口頭通知無效或有污染隱患時,監理人員應將情況報告總環境監理工程師,總環境監理工程師簽發《環境監理整改通知單》。對于一般性問題,環境監理部下發《環境監理業務聯系單》。


相關依據

1.法律依據


環境監理現場執法是法律賦予的權利。

在《環保法》第十四條、《水法》第二十五條、《大氣法》第二十一條、《固廢法》第十四條、《噪聲法》第二十一條等都做了明確的規定。


 2.環境監理的標準依據

環境標準分為三類:國家環境標準、地方環境標準、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標準。


國家環境標準包括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國家環境監測方法標準、國家環境標準樣品標準和國家環境基礎標準。

地方環境標準包括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要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


國家環境污染物排放標準由綜合標準和行業標準組成。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原則是:先地方,后國家;先行業,后綜合。


 3.環境監理的事實依據


環境監理的事實依據包括環境監測數據;物料衡算數據;排污申報登記數據;現場調查取得的有法律效力的人證和物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