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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442.7-2020入海河流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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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3-17
  • 來源:中科檢測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管理辦法》等,規范近岸海域生態環境質量監測,保護生態環境,保證全國近岸海域環境監測的科學性、準確性、系統性、可比性和代表性,制定HJ442.7-202《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第七部分入海河流監測》,中科檢測對該標準進行簡要解讀,內容如下。
 
  HJ442.7-2020標準為第一次修訂,修訂后標準由下列十個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 總則

 
  第二部分 數據處理與信息管理
 
  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質監測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積物監測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質量監測
 
  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監測
 
  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監測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對近岸海域水環境影響監測
 
  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應急與專題監測
 
  第十部分 評價及報告
 
  該標準規定了入海河流水質樣品采集、保存、運輸、現場測試、實驗室分析、質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本部分內容在地表水監測要求基礎上,重點規定了適用入海河流監測的要求,包括:
 

  ——入海河流監測的一般要求;

 
  ——樣品采集;
 
  ——分析方法;
 
  ——質量控制。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近岸海域環境監測規范》(HJ 442-2008)廢止。
 
  本標準規定了開展入海河流環境監測過程中的點位布設、樣品采集、保存、運輸、現場測試、實驗室分析和質量控制等各個環節的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近岸海域監測中入海河流監測。
 

  一、入海河流監測頻次、時間與項目

 

  1、監測頻次與時間

 
  a)入海河流入境斷面例行監測的采樣時間按照HJ/T91相關要求執行,監測頻次一般為每月監測1次;非國控或省控斷面,應與轄區環境管理要求相一致;遇有特殊情況,或發生污染事故時,按照應急監測相關要求執行。
 
  b)入海河流入海斷面例行監測的樣品采集應對照潮汐表,在低平潮時采集樣品。
 

  2、監測項目

 
  a)入海河流入海斷面必測與選測項目根據GB3838和評價要求確定;
 
  b)例行監測必測項目為GB3838表1的各項指標、其他無機氮項目和斷面相關信息,包括水溫、鹽度、濁度、pH、電導率、溶解氧、高錳酸鹽指數、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類、揮發酚、汞、鉛、化學需氧量、總氮、總磷、銅、鋅、氟化物、硒、砷、鎘、六價鉻、氰化物、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硫化物、糞大腸菌群、硝酸鹽氮、亞硝酸鹽氮,同時應測采樣垂線水深和河流監測斷面寬度;長江口和珠江口等大江大河河面寬度,可按收集相關信息方式處理。
 
  c)例行監測選測項目:硫酸鹽、氯化物、鐵、錳、硅酸鹽。
 
  d)收集數據項目:流速、流量。
 
  e)對應急和有特殊評價要求的,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監測項目。
 
  f)根據監測結果和 HJ 442.10 要求,統計入海河流污染物入海量和區域污染物入海總量等。
 

  二、入海河流監測斷面布設

 

  1、布設原則

 
  入海河流入海斷面和入境斷面的布設按照HJ730相關要求進行。入海河流入海斷面應能反映入海水質狀況;入海河流入境監測斷面能反映河流入境水質狀況;設置的入海河流行政區入境斷面和入海斷面與直排海污染源能共同反映所在區域陸域水污染源特征和對海域的影響;能獲取足夠有代表性的環境信息;樣品采集可行。
 

  2、布設方法

 
  入海河流監測斷面依據HJ/T91和HJ730要求布設,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a)當行政區劃調整時,應調整監測斷面相關信息屬性;
 
  b)當入海斷面因入海地表水量少,低平潮不能到采集地表水(鹽度< 2)樣品時,應調整斷面;
 
  c)當長期處于斷流或截留等原因造成入海斷面無地表水入海時,應取消監測斷面;
 
  d)盡可能與水文斷面一致或靠近,以便取得有關的水文數據,收集不到相關資料時,有條件的可按照GB50179的要求自行開展監測。
 

  3、采樣點位的確定

 
  a)一般按照HJ/T 91設置采樣垂線數和采樣點數,長江口、珠江口等入海河流斷面應根據實際情況增加采樣垂線數,已設定垂線數和采樣點數原則上不應減少;
 
  b)因客觀原因不能按照水深要求采集中下層水樣時,應在采樣記錄中寫明情況;
 
  c)入海河流入海斷面為翻水壩或閘控斷面時,采樣斷面的位置按以下要求執行:
 
  1)在翻水壩設置的斷面,應在有水流入海時,在壩上游靠壩處采集樣品;
 
  2)在閘控斷面,一般應在水閘位置出水處采集樣品。
 

  三、樣品分析

 

  1、方法選擇

 
  監測分析方法選擇原則按 HJ 442.1 的相關要求執行。常用現場測試和實驗室分析方法從GB 3838、HJ/T 91 及新發布的相關方法標準中選擇。
 

  2、方法驗證和確認

 
  按照 HJ 168 的相關要求,在初次使用方法、條件發生變化時,開展方法的驗證并符合相關要求后,方可用于樣品測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