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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政策法規 《南京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南京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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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5-20
  • 來源:中科檢測
  江北新區環保與水務局、江北新區規劃與國土局、各派出生態環境局、規劃和自然資源各分局: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組織評審的相關規定和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要求,參考《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環辦土壤〔2019〕63號)及相關技術導則、行業標準,結合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際,市生態環境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研究制定了《南京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南京市生態環境局

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南京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

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一、評審適用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下列三種情形的建設用地需要編制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

1、根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17),原土地用地用途為耕地、園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礦倉儲用地、特殊用地、交通運輸用地、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等,變更為住宅用地(根據《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用地規劃代碼為“R”開頭)、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用地規劃代碼為“A”開頭)的建設用地地塊。

2、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

3、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的用途變更或者其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的。主要是指從事過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用地。

 

二、評審流程

(一)提交申請

土地使用權人(或場地污染調查責任單位,下同)通過江蘇省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提交下列文件(過渡期由市政務中心生態環境局窗口代收):

1、評審申請表(紙質蓋章件和pdf掃描件各一份,附件1);

2、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稿)及相關附件pdf掃描版。

對于第一階段通過現場踏勘、資料查詢和人員訪談等調研可以直接得出“無可能的污染源”結論的地塊,申請表中填完第一階段調查結論即止;對于需要開展采樣檢測的地塊,申請表中其它相關信息需填寫完整。

 

(二)分類評審

市生態環境局對提交材料進行初審,必要時請技術支持單位協助。主要審查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內容、采樣過程和檢測數據的真實性、規范性和地塊污染風險大小等信息,于5個工作日內出具初審告知書。

對于發現不屬于評審范圍、報告有作假嫌疑、報告內容不完整等問題的,不予通過初審,初審意見以書面方式告知土地使用權人。

對于通過初審的,實行分類評審。市生態環境局初審認為土壤污染風險高的地塊,由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規劃資源局組織評審;風險低的地塊,由各派出生態環境局(江北新區環保與水務局)會同同級規劃資源部門組織評審,相關評審文件通過市生態環境局直接移交給各派出生態環境局(江北新區環保與水務局)。同時,生態環境部門為土地使用權人在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中建立賬號。

 

(三)組織評審

對于通過初審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自市生態環境局出具初審告知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織評審,評審方式以專家會議為主,對于污染類型單一、技術性不復雜的地塊,也可通過函審或內審會議方式進行。

1、市本級專家會議評審

(1)專家組成

評審專家原則上不少于3人,復雜或高風險場地的報告可適當增加專家組人數。專家庫建立前,專家名單由市生態環境局、市規劃資源局共同推薦;專家庫建成后,每次會議專家從專家庫中抽取。建設用地土壤污染涉及工業企業的,至少有1名熟悉相關工藝流程的行業專家;涉及到地下水受到污染的,至少有1名熟悉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專家。專家費用由市生態環境局承擔。

(2)參加人員

參加人員包括市生態環境局、市規劃資源局、地塊所在地派出生態環境局(江北新區環保與水務局)、市生態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市級評審技術支持單位)、評審專家、土地使用權人、調查單位、檢測單位的相關代表人員。調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報告編制人和現場采樣分析人員必須參會接受問詢。

(3)評審會議

評審會由市生態環境局主持,土地使用權人、負責調查的技術單位(含采樣、分析單位)陳述技術報告,組織現場踏勘或查看現場影像資料,評審專家應獨立出具個人審查意見,并對報告質量進行評分,專家組集體出具總體評審意見,明確評審結論為“予以通過”(包括“無需修改直接通過”和“經修改復核后通過”兩種情況,下同)或“不予通過”。報告質量評分經匯總統計排名后,按年度對外公示。

2、市本級函審或內審

對于污染類型單一、地塊情況不復雜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市生態環境局和市規劃資源局共同確定3位專家對報告進行專家函審或市本級內審。專家函審時,每位專家獨立出具個人審查意見,并在審查意見中明確評審結論為“予以通過”或“不予通過”;市本級內部評審時,評審人員主要由市、派出生態環境局和規劃資源局熟悉情況的處室人員及了解地塊使用歷史的業主代表構成,同時邀請地塊所在社區和周邊區域中了解實情的人員參會,形成會議記錄。

3、派出機構評審

各派出生態環境局(江北新區環保與水務局)評審以內審會議方式為主,必要時通過專家會議評審,可參考市本級程序開展,適當簡化。專家費用由負責評審的派出生態環境局(江北新區環保與水務局)承擔。

(1)內審會議人員應包括派出生態環境局(江北新區環保與水務局)和同級規劃資源部門相關科室,并邀請地塊所在社區和周邊區域中了解實情的人員參會,適時開展評審;

(2)地塊情況較復雜,通過內審會議無法準確判斷的調查報告,可組織專家會議評審。

(3)報告整改復核程序簡化。評審予以通過的,報告修改完善后由專家組長復核確認即可。

各派出生態環境局(江北新區環保與水務局)應在評審會議上將會議記錄復印件給土地使用權人留存,并于評審結束3個工作日內將評審會議記錄、相關材料及評審結果上報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在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中統一正式反饋。

 

(四)結果告知

1、評審結論為“予以通過”的,如需修改,土地使用權人應會同調查單位于評審會議結束之日起30日內(需要補測土壤或地下水點位的可以放寬至60日內)進一步修改完善報告,修改完善后報告由組織評審的生態環境局轉交專家復核確認。土地使用權人應會同調查單位將調查報告及相關材料上傳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將歸檔材料(附件2)報負責評審的生態環境部門,抄報同級規劃資源部門。

生態環境部門收到歸檔材料后,立即開展形式審查,對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通過形式審查的,各派出生態環境局(江北新區環保與水務局)應在收到歸檔材料2個工作日內,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中下達確認歸檔材料齊全的意見。市生態環境局于收到歸檔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中上傳評審材料,確認通過評審,作為評審結果的告知。規劃資源部門和土地使用權人可通過分配的賬號進入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查詢相關評審信息,作為土地流轉的工作依據。

2、評審結論為“不予通過”的,市生態環境局于評審會議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評審結果告知書,土地使用權人需重新編制報告并上報評審。

 

三、工作職責

1、土地使用權人對于依法需要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地塊應當主動啟動調查,并積極配合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第三方機構開展工作,提供真實有效的證件、圖紙、報告、記錄等相關資料,幫助協調人員訪談、現場踏勘等工作。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與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單位惡意串通出具虛假報告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檢測的第三方機構應當具備專業能力,并將工作場所、資質能力、技術人員、專業設備、業績等相關信息在江蘇省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中登記,對出具的調查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第三方機構在江蘇省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中登記虛假信息的、編造虛假人物訪談記錄、歷史文件資料和現場圖片、檢驗檢測數據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3、參加評審的專家應按規定的評審程序,客觀公正、科學嚴謹的出具審查意見,對出具的審查意見終身負責。同時,應主動回避與自身有利害關系的評審項目。

4、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主要負責牽頭組織評審工作;為土地使用權人在國家、省土壤管理信息平臺中建立賬戶,受理申請;建立專家庫;檔案、信息管理;報告質量信息公開等工作。規劃資源部門主要負責核實地塊用地面積(四至范圍)、歷史、現狀、土地使用權人、用途變更、規劃用途、有關用地審批和規劃許可等信息;推薦本系統專家進入專家庫;確定部門代表參加評審。兩個部門應共同切實加強管理責任,認真做好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工作,發現違法行為的,依法查處。市生態環境局根據《江蘇省生態環境第三方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相關要求,定期將第三方機構報告評分記錄、違規違法查處情況、報告未能一次通過評審情況等信息匯總上報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四、報告編制要求

(一)精簡篇幅

1、將《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附錄A中“前言、概述和地塊概括”三部分合并為“場地概況”,重點敘述場地四至范圍、面積、地形地貌、地質(土壤類型)、周邊關注點、歷史用途、現狀和規劃用途,調查方法、調查依據、氣候氣象和生物環境等內容可以簡略。

2、采樣、送檢、實驗室分析方法等過程性描述在報告中適當簡化,但應做好原始記錄,以評審會議時看圖片和視頻證明整個采樣檢測過程的真實性、規范性。

3、采樣分析單位的專業資質信息不須列入附件,但需提供技術監督部門的官方公示網址或者證書編號,以備查詢。

 

(二)加強前期污染識別

第一階段場地調查的歷史資料收集、現場踏勘、人員訪談是前期污染識別的重要依據,也是采樣布點的必要前提,應當極其重視。歷史資料、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必須包含相關技術導則規定的內容,應分成獨立章節進行敘述(具體詳見報告編制格式要求),否則報告初審不予通過。場地的資料收集、現場踏勘、人員訪談等內容要翔實,臺帳資料、人物證詞和現狀圖片應相互印證(具體要求見附件3)。

 

(三)避免不必要的采樣分析

本著科學合理的原則,通過第一階段的污染識別(資料收集、現場踏勘、人員訪談)確認場地內及周圍區域當前和歷史上均無明確的、引起土壤污染的來源,則認為場地的環境狀況可以接受,直接從第一階段的調查分析中得到結論,結束調查活動。對于不需啟動第二階段采樣分析的,應避免無謂啟動,減少不必要的時間、資金投入,降低守法成本。

 

(四)加強論證分析,突出結論意見

對于從事過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用地,必須開展采樣和污染因子分析,報告應強化采樣布點方案、特征檢測因子和檢測數據與污染源之間邏輯關系論證,尤其要強化采樣點位選擇的論證,最后結論性意見要明確,便于環境管理決策。

 

(五)編制單位及報告格式要求

只需進行第一階段調查、無需采樣分析的報告,土地所使用權人可自行編制,也可委托第三方調查單位編制。報告格式要統一規范,便于評審和數據上傳(具體要求見附件4),報告目錄是完整性審查重點內容,內容不全者,初審視為不合格。

 

(六)編制人員應具備專業能力

對調查報告審核人員應具備環保、化工、土壤、地質或農業專業副高級以上職稱,主動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組織的專業培訓。

 

五、其它說明

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第三方機構(調查單位、采樣單位、檢測單位)能力評估及監管辦法,由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規劃資源局后續根據評審工作開展情況適時研究出臺。此前市級相關文件要求與本文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文為準。

 

附件:

 1、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申請表

2、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歸檔材料清單

3、第一階段調查基本要求

4、南京市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編制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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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歸檔材料清單

一、申請表

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裝訂順序)

1、報告正文(封面需加蓋土地使用權人和報告編制單位公章,第二頁有責任人員簽字,與申請表一致)

2、檢測報告復印件(需加蓋檢測單位公章,證明與原件一致);

3、報告審核人環保、化工、地質、土壤、農業類專業副高級以上職稱證書復印件(需本人簽名);

三、評審會議資料合訂本

1、評審會議簽到表;

2、評審會的專家組評審意見或內審會的會議記錄;

3、經專家評審需要修改的,提供經專家復核的個人審查意見(市本級評審),專家組長復核意見(派出機構評審);

四、其它證明材料合訂本

1、報告主要內容公示證明材料(須加蓋土地使用權人公章)

2、開展前期污染識別及后續采樣過程的圖片、記錄、表格、政府文件和歷史材料等所有紙質材料及相關的PDF電子版掃描件。

備注:以上材料一式兩份,生態環境部門和規劃資源部門各報一份。

 

附件3:

第一階段調查基本要求

一、資料收集

1、用來辨識場地及其相鄰處場地的開發及活動狀況的航片或衛星圖片,必須盡可能追溯到最早,并且有足夠清晰度。

2、有助于評價場地變遷過程的資料,如土地登記信息資料、土地流轉協議、土地征用補償證明材料、居民拆遷協議、土地承包文件、青苗補償費文件等,用以證明地塊的歷史用途。

3、地塊歷史上原有工業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相關資料,如環評文件、企業注冊登記文件、納稅記錄、生產經營和產品銷售記錄等。

 

二、現場踏勘

1、場地內是否有惡臭、化學品味道和刺激性氣味及污染和腐蝕的痕跡。

2、是否有外來土壤、固體廢物堆存在場地內。

3、記錄場地現狀,重點關注是否有水井、溝、河、池、雨水排放、徑流等。

4、使用快速檢測儀器對場地土壤狀況進行檢測。

5、走訪場地周邊是否存在污染源。

6、地塊上原有工業活動等的遺留痕跡。

 

三、人員訪談

不含下列內容的訪談材料,視為不合格:

1、訪談對象必須包括場地管理機構和地方政府官員、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人員、場地過去和現在的各階段使用者以及熟悉場地的人員(如周邊居住超過10年的居民)。

2、訪談提問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1)本人身份及與地塊的關系(使用者、承包人、工作過、周邊的住戶、社區(街道)工業、環保管理人員等)?

(2)場地歷史用途有哪些?有哪些變遷過程?

(3)場地內是否發生過化學品泄漏或其他環境污染事故?

(4)是否曾見到場地內堆放外來土壤或固體廢物?

(5)場地內是否曾有暗溝、滲坑?

(6)場地周邊是否曾有重污染企業和其它可能的污染隱患?

(7)場地下是否有管線、管道通過?

3、訪談記錄必須有被訪談人的職業、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址,訪談人、被訪談人的簽字、身份證件和聯系方式。

 

附件4:

南京市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編制大綱

一、地塊概況

1、地塊位置、面積、現狀用途和規劃用途

2、調查地塊及周邊區域的地形、地貌、地質和土壤類型(重點介紹調查地塊情況)

3、歷史用途變遷情況

4、潛在污染源簡介

 

二、第一階段調查(污染識別)

1、歷史資料收集

1.1用地歷史資料(土地使用人變化、用途變遷及相關證明文件)

1.2工礦企業平面布置、工藝資料(包含管線及構筑物)或者農作物及其它植被分布情況

1.3地塊潛在污染源及遷移途徑分析

1.4小結

2、現場踏勘

2.1 場地周邊環境描述

2.1.1 周邊環境敏感點

2.1.2 周邊潛在污染源及污染遷移分析

2.2 場地現狀環境描述

2.2.1 現存構筑物

2.2.2 外來堆土

2.2.3 固體廢物

2.2.4 水環境(水井、溝、河、池、雨水排放、徑流)

2.2.5 土樣快速檢測情況

2.3  小結

3、人員訪談

3.1場地歷史用途變遷的回顧

3.2場地曾經污染排放情況的回顧

3.3周邊潛在污染源的回顧

3.4突發環境事件及處置措施情況

3.5小結

 

三、第一階段調查分析與結論

1、調查資料關聯性分析

1.1資料收集、現場踏勘、人員訪談的一致性分析

1.2資料收集、現場踏勘、人員訪談的差異性分析

2、調查結論:是否存在確定的、可造成土壤污染的來源

 

四、第二階段調查

1、工作計劃

1.1 采樣方案

1.1.1 土壤采樣點布置及依據

1.1.2 地下水監測井布置及依據 

1.1.3 對照點布置及依據

1.2 分析檢測方案

1.2.1 檢測污染物種類及指標(重點描述特征污染因子確定依據)

1.2.2 樣品分析檢測方法

2、現場采樣和實驗室分析

2.1 現場探測、采樣方法和程序(此段可簡要描述現場測繪,土壤、地下水樣品的采集、管理與保存,現場快速檢測,采樣過程二次污染防控等內容,以評審會議時看圖片和視頻證明整個采樣檢測過程的真實性、規范性。)

2.2 樣品送檢依據及實驗室分析

2.3 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3、結果和評價

3.1 分析檢測結果

3.1.1 土壤中污染物檢出情況

3.1.2 地下水中污染物檢出情況

3.1.3 對照點檢測情況

3.2 結果分析和評價(主要論證檢出超標污染物與污染源關系)

 

五、結論和建議

1、調查結論:是否屬于污染地塊

2、相關建議 

 

六、附件

備注:上會時附件中土壤和地下水檢測報告必須為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