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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19
- 來源:中科檢測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0年4月21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東省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一、推進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及成果應用
(一)加快推進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
2020年9月底前,各地級以上市完成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樣品分析測試、數據上報、審核與入庫等工作,并于10月底前完成成果集成報省生態環境廳。省生態環境廳于12月底前完成全省調查成果集成,建立污染地塊清單、優先管控名錄和數據庫,并報生態環境部。
2020年底前,各地級以上市完成約80個重點工業園區用地調查,廣州、佛山市開展村鎮工業園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等試點工作。(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衛生健康委、地質局、核工業地質局等參與,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二)深化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成果應用。
結合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對調查發現可能存在風險的在產企業,督促其開展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對調查發現已關閉搬遷的疑似污染地塊、污染地塊,且符合《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要求的,納入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系統監管。選擇1-2個典型區域開展耕地土壤污染成因排查與分析試點,推進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成果應用,鼓勵各市開展受污染耕地污染成因排查。(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農村廳、衛生健康委、地質局、核工業地質局等參與)
二、加強土壤污染源頭控制
(一)加強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管控。
各地級以上市確定并公布2020年度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對重點監管單位周邊土壤進行監測,督促重點監管單位依法落實自行監測、隱患排查等有關要求。2017年至2019年公布的重點監管單位,原則上2020年底前至少要開展一輪自行監測和周邊監測。(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二)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管控。
深入開展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全口徑排查,動態完善清單。繼續推進涉鎘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排查,2020年底前完成清單內57家企業整治。持續實施重金屬污染防治分區防控策略,2020年全省重點行業重點重金屬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2%。(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自然資源廳等參與)
(三)加強工業廢物處理處置。
深化工業固體廢物堆存場所排查整治,整治清單中尚未編制整治方案的44個堆存場所于2020年5月底前完成編制并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所有堆存場所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整治。各地級以上市要逐項核查工業固體廢物堆存場所整治情況,并于2020年11月底前將核查結果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2020年底前,基本建成覆蓋全省的固體廢物資源化、無害化處理處置體系,逐步完善固體廢物監管體系。(省生態環境廳、發展改革委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自然資源廳、核工業地質局等參與)
(四)加強生活垃圾污染治理。
持續推進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排查整治,完成整治的要劃定管控范圍,做好移交和后續管理。繼續推進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項目建設,2020年底前全省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8%以上,95%以上的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收集、轉運和處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等參與)
(五)推進農業面源污染源頭減量。
繼續推進惠東、陽西等20個蔬菜產業重點縣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工作,2020年底前,全省30%的產糧(油)大縣和所有蔬菜產業重點縣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工作。2020年底前,規模化養殖場糞污處理設施裝備配套率達到95%以上。2020年,全省主要農作物化肥、農藥使用量實現零增長,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提高到90%以上,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85%以上。(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供銷社等參與)
三、推進農用地分類管理
(一)劃定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
依據農用地詳查等成果,劃定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各地級以上市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類別劃定工作,并將工作成果報省農業農村廳;省農業農村廳于2020年底前將全省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成果報省政府。(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林業局、地質局等參與)
(二)穩步推進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嚴格管控。
依據農用地詳查等成果,調整各地級以上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等目標任務。按照“先排查、后治理”的思路,繼續開展受污染耕地區域排查登記和必要的加密調查。針對安全利用類水稻超標區,實施農藝調控等安全利用措施進行風險管控,確保水稻達標生產;針對嚴格管控類水稻超標區,結合本地農產品產業優勢、現代農業產業園和“一村一品”等項目,推動種植結構向重金屬低累積或非食用農產品調整。到2020年底,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嚴格管控總面積不低于325.1萬畝。(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水利廳、林業局、地質局等參與)
四、強化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
(三)科學合理規劃土地用途。
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要充分考慮土壤污染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2020年底前實現疑似污染地塊、污染地塊空間信息土空間規劃的“一張圖”管理。涉及成片污染地塊分期分批開發的,要合理安排土地供應及相關規劃許可證發放時序,防止受污染土壤及其后續風險管控和修復措施影響周邊敏感人群。(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四)嚴格建設用地準入管理。
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建立全省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監管聯動機制,明確職責分工,加強建設用地在規劃許可、土地供應、治理修復等環節監管。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未達到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省生態環境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規范建設用地有關報告評審。
構建全省建設用地污染地塊土壤環境信息系統,完善省級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和修復效果評估評審工作指引,制定全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相關報告審查要點、專家庫管理辦法和從業單位管理辦法,定期公布各類報告評審通過情(2020年至少公布一次)。各地級以上市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有關評審技術規范。(省生態環境廳、自然資源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加強地下水污染防治
(一)強化農村地下水型飲用水源保護。
完成“千噸萬人”(供水人口在1萬人或日供水1千噸以上)地下水型飲用水源調查評估和保護區劃定,農村地下水型飲用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要設立地理界標、警示標志或宣傳牌。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型飲用水源水質狀況進行監測和評估,2020年底前實現地下水型水源取水口水質監測全覆蓋,每季度監測一次。(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水利廳、農業農村廳、衛生健康委、地質局參與)
(二)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體系。
省生態環境廳和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部門牽頭制定本地區地下水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確保我省地下水國考點位極差比例控制在2.6%以內。2020年底前,構建廣東省地下水環境監測信息平臺框架。(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地質局等參與)
(三)推進重點污染源風險防控。
推進城市和農村集中式地下水型飲用水源補給區、化工企業、加油站、垃圾填埋場和危險廢物處置場等區域周邊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督促指導相關企業按有關標準完成加油站埋地油罐雙層罐更新或防滲池設置。實施報廢礦井、鉆井、取水井封井回填,因報廢、未建成或者已完成勘探、試驗任務的,督促工程所有權人按照相關技術標準開展封井回填,對已經造成地下水串層污染的,督促工程所有權人對造成的地下水污染進行治理和修復。鼓勵湛江、清遠市開展地下水污染防治試點工作。(省生態環境廳、自然資源廳、水利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農村廳、能源局、地質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推進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建設
(一)推進韶關市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建設。
構建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考核體系,率先開展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終期考核評估,為全省考核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完成“粵北韶關土壤環境污染修復技術研發、評估驗證與工程示范基地(一期)”建設,形成耕地和礦山技術產品驗證評估成果。圍繞“三礦兩廠”及其影響區域,以礦山、地塊、耕地為重點,提煉形成“酸性礦山生態修復”“暫不開發地塊整治”“復合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等土壤污染防治技術經驗.(韶關市人民政府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農村廳、地質局等參與)
(二)持續推進省級污染地塊環境監管試點。
納入省級污染地塊環境監管試點的廣州、深圳、佛山、東莞4市,探索建立建設用地規劃、用地預審、土地供應等環節土壤環境質量監管介入機制,試點實施地塊環境調查監督性監測措施等,2020年開展一項及以上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工程、出臺一項及以上有關政策或技術規范文件。支持廣州、東莞市開展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90%核算試點。鼓勵有條件的地市探索開展污染土壤異地集中處置新模式,并加強環境監管。(廣州、深圳、佛山、東莞市人民政府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七、強化土壤污染防治基礎能力建設
(一)積極申報生態環保專項資金項目。
各地級以上市圍繞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監測、調查與評估、源頭預防、風險管控與修復、能力建設等工作,積極籌劃申報生態環保專項資金項目,并按月在中央財政生態環保專項資金項目管理系統報送項目儲備情況,中央、省級專項資金原則上只支持儲備庫內項目。(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農業農村廳等參與)
(二)強化土壤環境監測能力建設。
認真做好生態環境部華南區域土壤樣品制備與流轉中心運行工作。建設廣東省環境保護土壤環境監測與重金屬溯源重點實驗室。完成國家、省土壤環境監測網絡2020年度監測任務,及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樣品入庫。2020年底前,實現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所有縣(市、區)全覆蓋。繼續開展地下水環境試點監測,完成78個地下水質量點位監測與評價。(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農業農村廳、地質局等參與)
(三)推進土壤污染防治宣傳和培訓。
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宣講和解讀工作,將土壤污染防治內容作為相關培訓的重要內容,2020年至少開展一次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培訓。圍繞土壤污染防治政策解讀、風險防控與對應、企業及公眾責任、案例警示等主題,開展系列宣傳活動,全省全年編發相關專題(欄)報道30余篇、公益宣傳冊1000余套、戶外公益廣告30余條。(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委宣傳部、省新聞出版局,省教育廳、科技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農村廳、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省科協等參與)
八、嚴格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考核
(一)監督目標任務落實。
2020年底前,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對轄區內各縣(市、區)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進行評估,并編制評估報告,評估結果要向社會公開。(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農村廳參與)
(二)開展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綜合評估。
省生態環境廳組織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十三五”實施情況評估和“十四五”規劃的編制工作。省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農村廳總結梳理土壤污染防治“十三五”有關重點工作完成情況,于2020年12月15日前報送省生態環境廳。(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廳、市場監管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林業局等參與)
檢驗檢測認證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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