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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24
- 來源:中科檢測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附件
上海市建設用地地塊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效果評估等報告弄虛作假行為調查處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本市建設用地地塊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等活動的監管,依法依規查處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弄虛作假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弄虛作假行為,是指故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規范,編制并出具虛假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等報告,或者其他故意造成相關報告和引起結果失實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的從業單位,是指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與土壤污染治理修復有關活動的單位。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對在本市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等活動的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或從業單位弄虛作假行為的調查和處理。
對黨政領導干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關土壤污染治理修復活動弄虛作假行為的調查和處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查處職責)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等活動的監督管理。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總隊負責跨區域或重大案件的處罰工作。市環科院、市環境監測中心配合執法總隊做好跨區域或重大案件的調查、取證等工作。
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轄區內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或受委托的第三方單位編制出具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效果評估報告弄虛作假行為的調查和處理。
第五條(自律職責)
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或從業單位,應依法依規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治理修復等相關活動,并對出具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等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基本原則)
對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等與土壤污染治理修復有關活動弄虛作假行為的調查和處理,應當堅持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形成規范完善的調查取證和處理處罰制度。
第七條(弄虛作假行為認定)
(一)監測數據弄虛作假
從事土壤和地下水監測工作的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報告弄虛作假行為依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方法》(環發〔2015〕175號)認定。
(二)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弄虛作假
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或從業單位出具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弄虛作假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隱瞞或故意遺漏關注污染物或重點污染區域的;
(2)故意違反相關技術規范開展布點采樣,且無法給出正當說明,或偽造、調換真實土壤和地下水樣品的;
(3)故意選擇錯誤評價指標,且無法給出正當說明,導致評價結果產生顛覆性改變的;
(4)與土地使用權人或監測單位串通進行樣品或數據造假的;
(5)與他人串通,偽造訪談記錄、偽造地塊歷史資料的。
(三)風險評估報告弄虛作假
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或受委托的第三方單位出具的風險評估報告弄虛作假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故意選擇錯誤的暴露情景、暴露參數、毒理學參數等,且無法給出正當說明,導致評價結果產生顛覆性改變的;
(2)風險管控和修復目標、范圍設置存在重大偏差,導致評價結果產生顛覆性改變的。
(四)風險管控和修復方案弄虛作假
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或受委托的第三方單位編制的修復方案弄虛作假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設置與風險評估報告嚴重不相符的風險管控和修復目標,且無法給出正當說明的;
(2)風險管控和修復工程與方案不相符,未進行備案更新的。
(五)風險管控和修復施工弄虛作假
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或受委托的第三方單位風險管控和修復施工弄虛作假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未按照備案的風險管控和修復方案進行施工的;
(2)偽造二次污染防控措施,或二次污染防控效果、監測數據等的。
(六)風險管控、修復效果評估報告弄虛作假
受委托的第三方單位出具的風險管控、修復效果評估報告弄虛作假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故意違反相關技術要求開展布點采樣,無法給出正當說明,或偽造、調換真實土壤和地下水樣品的;
(2)偽造風險管控地塊土壤和地下水采樣時間的;
(3)與土地使用權人或監測單位串通進行樣品或數據造假的;
(4)以不相關項目照片和影像等資料充當支撐材料的。
(七)環境監理報告弄虛作假
受委托的環境監理單位出具的監理報告弄虛作假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與風險管控和修復施工單位相互串通并偽造施工日志、旁站工作記錄、巡視檢查記錄、會議記錄的;
(2)與土地使用權人、土壤污染責任人或效果評估單位串通進行采樣和數據造假的。
第八條(現場檢查與取證)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執法部門應當對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管控和修復施工、環境監理、效果評估等活動開展日常現場監督檢查,發現涉嫌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應立即妥善固定證據材料,按相關程序決定是否立案調查。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對在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等報告評審過程中發現的涉及弄虛作假嫌疑的線索予以留存,按相關程序移交執法部門。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接到有關涉嫌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投訴或舉報,或接到其他部門移交的問題線索,應及時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并按相關程序決定是否移交執法部門和開展進一步調查取證。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可委托第三方機構或專家,為弄虛作假行為調查取證工作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或從業單位應當配合整個現場檢查或調查,并簽字確認有關檢查或調查情況。拒絕簽字確認的,調查部門應當請受調查部門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或專家見證確認,并說明情況。
調查過程中需要采樣取證的,應由具備相關采樣資質的人員,按照有關標準規范實施現場采樣,并采取拍照、錄像或其他方式記錄采樣過程。
現場檢查或調查可補充收集下列證據,包括但不限于:
(1)分析原始記錄、質控措施記錄、量值溯源記錄、環境條件記錄、儀器使用記錄、留存樣品等資料;
(2)風控值計算原始數據表;
(3)藥品進出場原始記錄、土方運輸原始記錄、現場監測原始記錄、藥品購置合同原件、土方運輸合同原件;
(4)旁站原始記錄、現場監測原始記錄、巡視檢查原始記錄、環境監理原始會議記錄(包括照片、會議簽到、會議紀要)等資料;
第九條(處理處罰)
(一)經調查證實從事土壤和地下水監測工作的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報告弄虛作假的,按照《上海市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調查處理辦法》(滬環規〔2018〕6號)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二)經調查證實從業單位對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等報告弄虛作假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對相關涉事單位和個人予以處罰。
第十條(通報移送)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在查處弄虛作假案件中,發現涉及其他相關部門職責的,應當依法向相關部門通報或移送。
第十一條(信息公開)
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將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違法信息納入社會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市生態環境局將定期向社會公布違法違規單位信息。
第十二條(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在本市開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等活動中有弄虛作假或違法違規行為的,可通過信函、傳真、郵件、12345市民服務熱線或“上海環境”網站等渠道向市或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為舉報單位或個人保密。
第十三條(解釋權)
本辦法由上海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檢驗檢測認證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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