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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政策法規 解讀《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征求意見稿)豁免清單
解讀《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征求意見稿)豁免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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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9-25
  • 來源:中科檢測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以下簡稱《名錄》)近期進行第四次了修訂,并發布了征求意見稿。此前,《名錄》先后進行過3次修訂。此次修訂,在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以下簡稱《清單》)中共列出29種危險廢物,其中有4種是屬于變更豁免內容,13種是新增危險廢物。
 
  新增危險廢物的豁免環節主要針對利用、運輸和處置環節。利用處置類豁免環節主要導向為,優先利用現有可用于協同處置污染物的設施。比如,水泥窯、燒結機等工業窯爐,一般工業固廢填埋廠、污水處理廠、生活垃圾焚燒廠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等污染防治設施。
 
  如果往深層次意義思考,會發現工業爐窯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協同處置潛力還可以深入挖掘。除了現有豁免危廢類別外,適合協同處置的其他類危險廢物可能是下一步豁免對象。資源化利用技術會趨于成熟,產品標準也會逐步完善出臺,這也意味著將會有更多種類的危險廢物將會在利用環節被豁免。可以說,此次豁免清單將會起到推動危險廢物資源化技術開發的積極作用。
 
  現有危廢經營單位以及在辦理前期手續的危險廢物項目應及時調整戰略,將上述協同處置設施之間的距離、規模等互補與匹配情況納入考慮范圍,并優化利用處置工藝及經營范圍。
 
  運輸類豁免環節主要導向是指,運輸工具滿足“三防”要求就不需要辦理危險廢物運輸資質。“三防”即防雨、防滲漏、防遺撒。這也意味著,以后運輸風險較低的危險廢物可以得到更高效的轉移運輸,有利于節約生產企業的時間。

 

豁免清單補充內容匯總表(截自原文)

豁免清單2.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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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修訂稿)》 (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以下簡稱《名錄》)是危險廢物管 理的技術基礎和關鍵依據,在危險廢物的環境管理中發揮著重要 作用。我國于 1998 年首次印發實施《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08 年,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修訂發布《國家危險廢物名 錄》(環境保護部令第 1 號);2016 年,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家 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再次修訂發布《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 保護部令第 39 號,以下簡稱 2016 年版《名錄》)。

 

一、修訂必要性和可行性

2016 年版《名錄》已經難以支持和指導目前危險廢物環境 管理工作,為保證管理的科學性、合理性,有必要進一步修訂完 善《名錄》。2016 年版《名錄》實施過程中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部分危險廢物類別定義不準確、范圍過大。

2016 年 版《名錄》對部分危險廢物產生源和危險物質采用了較為寬泛的 定義,導致將部分不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納入其中,造成部 分行業(如表面處理行業等)固體廢物屬性爭議較大,急需進行 調整。

(二)不能完全滿足當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需求。

各 2 地在危險廢物管理中,已經將《名錄》作為管理名錄或者危險廢 物分類名錄使用。部分危險廢物存在歸類不清的問題,影響了各 地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工作。 

(三)部分環境風險小的危險廢物需要納入豁免管理。

2016 年版《名錄》推行危險廢物豁免管理,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 將部分危險廢物納入豁免管理清單;在豁免管理制度實施過程中 社會反響較好,進一步擴大豁免管理范圍的需求增大。我國目前危險廢物類別繁多、性質復雜、不斷出現新類別。因此,《名錄》提出了動態修訂的原則。本次修訂在廣泛征集社 會意見的基礎上,分析總結 2016 年版《名錄》實施過程中發現 的主要問題,針對重點問題開展修訂工作,對及時修正由《名錄》 規定導致的危險廢物管理問題,完善我國危險廢物環境管理體系 具有重要意義。

 

 二、修訂原則 

(一)問題導向原則 

重點針對 2016 年版《名錄》修訂后,環境管理中反映比較 集中、問題比較多的廢物。

(二)精確性原則

 通過細化類別的方式,保證列入《名錄》的危險廢物精確性。

(三)連續性原則

為便于使用,《名錄》修訂保持了結構的連續性。 

 

三、修訂工作過程

 為更加科學地指導我國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工作,2019 年初, 3 生態環境部啟動 2016 年版《名錄》修訂工作,由中國環境科學 研究院、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承擔修訂任 務。1.《名錄》修訂工作承擔單位向各地和相關行業廣泛征集《名 錄》修訂意見和建議。 2. 分析匯總意見,同時結合相關單位和各地開展的危險廢物 鑒別工作,提出《名錄》修訂建議。 3.通過召開內部討論會、專家討論會等形式,對《名錄》修 訂工作進行討論。在以上工作的基礎上,起草完成《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修訂 稿)》(以下簡稱《名錄(修訂稿)》)的征求意見稿。

 

 四、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總體情況

 《名錄(修訂稿)》包括正文、附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本次修訂內容包括:1.正文內容由 9 條修改為 7 條。2.修訂了附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其中新增 7 種危險廢 物、刪減 7 種危險廢物、合并減少 8 種危險廢物。3.修訂了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其中新增 13 種 危險廢物。 

 

(二)正文主要修訂情況

2016 年版《名錄》前言正文共 9 條,《名錄(修訂稿)》 主要修改內容包括: 1.刪除了 2016 年版《名錄》中第六條和第八條。理由是:第六條規定的是混合后廢物的判斷規則,屬于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中規定內容;第八條規定的是鑒別的要求,屬于危險廢物鑒別標 準和鑒別技術規范中規定的內容。2.修改了 2016 年版《名錄》第七條有關術語的含義: (1)刪除第七條第(一)項內容。理由是:《名錄》多次 修訂,其危險廢物類別與《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 爾公約》劃定的危險廢物類別已存在較大差異。 (2)刪除了第七條第(三)項中的“(依據《國民經濟行 業分類(GB/T4754-2011)》確定)”。《名錄(修訂稿)》現 有類別的危險廢物代碼將保持不變,新增類別的行業代碼將根據 《名錄》修訂時最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代碼確定。 

 

(三)附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修訂情況 

1. 新增 7 種危險廢物

根據征集意見情況,《名錄(修訂稿)》共新增 7 種具有危 險特性的廢物,廢物代碼分別為“261-184-11”“336-107-17” “321-031-48”“900-050-49”“900-051-49”“900-052-49” 和“900-053-49”。

2.刪除 7 種危險廢物

 《名錄(修訂稿)》共刪除了 7 種危險廢物,具體如下:

(1)本次修訂征集意見過程中,有關企業提出化學制劑生 產過程不存在廢母液和反應基廢物。因此,刪除廢物代碼為 “272-002-02”的危險廢物。

(2)由于有機鹵化物類別眾多,含有機鹵化物廢物描述過 于寬泛,而大部分有毒有害的鹵化有機溶劑已經包含在 HW06 類 別的廢物中。因此,刪除廢物代碼為“900-036-45”的危險廢物。

 (3)焦炭生產過程中煤氣凈化產生的殘渣和焦油已包含在 廢物代碼為“252-002-11”的危險廢物中。因此,刪除廢物代碼 為“252-014-11”的危險廢物。

(4)“無機化工行業生產過程中集(除)塵裝置收集的粉 塵”范圍太大,與《名錄》中很多無機化工行業產生的粉塵重復;另外,無機化工行業產生的粉塵的主要危險特性為重金屬的毒 性,可以通過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鑒別。因此,刪除廢物代碼為 “900-040-49”的危險廢物。

(5)本次修訂征集意見過程中,有關行業協會提出甲醇空 氣氧化法生產甲醛過程中產生的廢催化劑為純銀,不具有危險特 性。因此,刪除廢物代碼為“261-171-50”的危險廢物。

 (6)報廢機動車拆解后收集的未引爆的安全氣囊,不具有 環境危害和健康危害。因此,刪除廢物代碼為“900-018-15”的 危險廢物。 

(7)根據《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34330),三硝基 甲苯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粉紅水和紅水不作為液態廢物管理,即不 屬于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另外,粉紅水和紅水的廢水處理污泥 已包括在廢物代碼為“267-001-15”的危險廢物中。因此,刪除 廢物代碼為“267-004-15”的危險廢物。

 

3.合并減少 8 種危險廢物

 《名錄(修訂稿)》對 15 種危險廢物進行了合并,合并為 7 種危險廢物(即合并減少了 8 種),具體如下: 

(1)將廢物代碼為“272-004-02”的危險廢物合并到廢物 代碼為“272-003-02”的危險廢物中。 

(2)將廢物代碼為“275-007-02”的危險廢物合并到廢物 代碼為“275-005-02”的危險廢物中。

 (3)將廢物代碼為“900-403-06”的危險廢物合并到廢物 代碼為“900-402-06”的危險廢物中。 

(4)將廢物代碼為“252-014-11”的危險廢物合并到廢物 代碼為“252-002-11”的危險廢物中。

 (5)將廢物代碼為“252-009-11”的危險廢物合并到廢物 代碼為“252-008-11”的危險廢物中。 

(6)將廢物代碼為“252-005-11”和“252-006-11”的 2 種危險廢物合并到廢物代碼為“252-004-11”的危險廢物中。

(7)將廢物代碼為“321-027-48”的危險廢物合并到廢物 代碼為“321-002-48”的危險廢物中。

 

4.廢物描述修改

38 種 廢物描述的修改包括針對廢物定義、專業術語、涵蓋范圍等 文字修改,涉及 38 種危險廢物。 

 

(四)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修訂情況

 《名錄(修訂稿)》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共 29 種危險廢物,在 2016 年版《名錄》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 單》16 種危險廢物基礎上,新增 13 種危險廢物。具體情況為:

  1. 在《名錄(修訂稿)》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 新增 13 種危險廢物。其中,1 種危險廢物為全環節豁免,9 種危 險廢物為利用或處置環節豁免,3 種危險廢物為運輸環節豁免。

  2. 2.針對 2016 年版《名錄》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 中的含鉻皮革廢碎料和醫療廢物,增加了運輸環節豁免;將煤氣 凈化產生的煤焦油在利用環節的豁免條件調整為“滿足《煤焦油 標準》(YB/T5075-2010),且作為原料深加工制取萘、洗油、 蒽油,或作為原料生產炭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