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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25
- 來源:中科檢測
豁免清單補充內容匯總表(截自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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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修訂稿)》 (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以下簡稱《名錄》)是危險廢物管 理的技術基礎和關鍵依據,在危險廢物的環境管理中發揮著重要 作用。我國于 1998 年首次印發實施《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08 年,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修訂發布《國家危險廢物名 錄》(環境保護部令第 1 號);2016 年,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家 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再次修訂發布《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 保護部令第 39 號,以下簡稱 2016 年版《名錄》)。
一、修訂必要性和可行性
2016 年版《名錄》已經難以支持和指導目前危險廢物環境 管理工作,為保證管理的科學性、合理性,有必要進一步修訂完 善《名錄》。2016 年版《名錄》實施過程中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部分危險廢物類別定義不準確、范圍過大。
2016 年 版《名錄》對部分危險廢物產生源和危險物質采用了較為寬泛的 定義,導致將部分不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納入其中,造成部 分行業(如表面處理行業等)固體廢物屬性爭議較大,急需進行 調整。
(二)不能完全滿足當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需求。
各 2 地在危險廢物管理中,已經將《名錄》作為管理名錄或者危險廢 物分類名錄使用。部分危險廢物存在歸類不清的問題,影響了各 地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工作。
(三)部分環境風險小的危險廢物需要納入豁免管理。
2016 年版《名錄》推行危險廢物豁免管理,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 將部分危險廢物納入豁免管理清單;在豁免管理制度實施過程中 社會反響較好,進一步擴大豁免管理范圍的需求增大。我國目前危險廢物類別繁多、性質復雜、不斷出現新類別。因此,《名錄》提出了動態修訂的原則。本次修訂在廣泛征集社 會意見的基礎上,分析總結 2016 年版《名錄》實施過程中發現 的主要問題,針對重點問題開展修訂工作,對及時修正由《名錄》 規定導致的危險廢物管理問題,完善我國危險廢物環境管理體系 具有重要意義。
二、修訂原則
(一)問題導向原則
重點針對 2016 年版《名錄》修訂后,環境管理中反映比較 集中、問題比較多的廢物。
(二)精確性原則
通過細化類別的方式,保證列入《名錄》的危險廢物精確性。
(三)連續性原則
為便于使用,《名錄》修訂保持了結構的連續性。
三、修訂工作過程
為更加科學地指導我國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工作,2019 年初, 3 生態環境部啟動 2016 年版《名錄》修訂工作,由中國環境科學 研究院、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承擔修訂任 務。1.《名錄》修訂工作承擔單位向各地和相關行業廣泛征集《名 錄》修訂意見和建議。 2. 分析匯總意見,同時結合相關單位和各地開展的危險廢物 鑒別工作,提出《名錄》修訂建議。 3.通過召開內部討論會、專家討論會等形式,對《名錄》修 訂工作進行討論。在以上工作的基礎上,起草完成《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修訂 稿)》(以下簡稱《名錄(修訂稿)》)的征求意見稿。
四、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總體情況
《名錄(修訂稿)》包括正文、附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本次修訂內容包括:1.正文內容由 9 條修改為 7 條。2.修訂了附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其中新增 7 種危險廢 物、刪減 7 種危險廢物、合并減少 8 種危險廢物。3.修訂了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其中新增 13 種 危險廢物。
(二)正文主要修訂情況
2016 年版《名錄》前言正文共 9 條,《名錄(修訂稿)》 主要修改內容包括: 1.刪除了 2016 年版《名錄》中第六條和第八條。理由是:第六條規定的是混合后廢物的判斷規則,屬于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中規定內容;第八條規定的是鑒別的要求,屬于危險廢物鑒別標 準和鑒別技術規范中規定的內容。2.修改了 2016 年版《名錄》第七條有關術語的含義: (1)刪除第七條第(一)項內容。理由是:《名錄》多次 修訂,其危險廢物類別與《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 爾公約》劃定的危險廢物類別已存在較大差異。 (2)刪除了第七條第(三)項中的“(依據《國民經濟行 業分類(GB/T4754-2011)》確定)”。《名錄(修訂稿)》現 有類別的危險廢物代碼將保持不變,新增類別的行業代碼將根據 《名錄》修訂時最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代碼確定。
(三)附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修訂情況
1. 新增 7 種危險廢物
根據征集意見情況,《名錄(修訂稿)》共新增 7 種具有危 險特性的廢物,廢物代碼分別為“261-184-11”“336-107-17” “321-031-48”“900-050-49”“900-051-49”“900-052-49” 和“900-053-49”。
2.刪除 7 種危險廢物
《名錄(修訂稿)》共刪除了 7 種危險廢物,具體如下:
(1)本次修訂征集意見過程中,有關企業提出化學制劑生 產過程不存在廢母液和反應基廢物。因此,刪除廢物代碼為 “272-002-02”的危險廢物。
(2)由于有機鹵化物類別眾多,含有機鹵化物廢物描述過 于寬泛,而大部分有毒有害的鹵化有機溶劑已經包含在 HW06 類 別的廢物中。因此,刪除廢物代碼為“900-036-45”的危險廢物。
(3)焦炭生產過程中煤氣凈化產生的殘渣和焦油已包含在 廢物代碼為“252-002-11”的危險廢物中。因此,刪除廢物代碼 為“252-014-11”的危險廢物。
(4)“無機化工行業生產過程中集(除)塵裝置收集的粉 塵”范圍太大,與《名錄》中很多無機化工行業產生的粉塵重復;另外,無機化工行業產生的粉塵的主要危險特性為重金屬的毒 性,可以通過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鑒別。因此,刪除廢物代碼為 “900-040-49”的危險廢物。
(5)本次修訂征集意見過程中,有關行業協會提出甲醇空 氣氧化法生產甲醛過程中產生的廢催化劑為純銀,不具有危險特 性。因此,刪除廢物代碼為“261-171-50”的危險廢物。
(6)報廢機動車拆解后收集的未引爆的安全氣囊,不具有 環境危害和健康危害。因此,刪除廢物代碼為“900-018-15”的 危險廢物。
(7)根據《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34330),三硝基 甲苯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粉紅水和紅水不作為液態廢物管理,即不 屬于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另外,粉紅水和紅水的廢水處理污泥 已包括在廢物代碼為“267-001-15”的危險廢物中。因此,刪除 廢物代碼為“267-004-15”的危險廢物。
3.合并減少 8 種危險廢物
《名錄(修訂稿)》對 15 種危險廢物進行了合并,合并為 7 種危險廢物(即合并減少了 8 種),具體如下:
(1)將廢物代碼為“272-004-02”的危險廢物合并到廢物 代碼為“272-003-02”的危險廢物中。
(2)將廢物代碼為“275-007-02”的危險廢物合并到廢物 代碼為“275-005-02”的危險廢物中。
(3)將廢物代碼為“900-403-06”的危險廢物合并到廢物 代碼為“900-402-06”的危險廢物中。
(4)將廢物代碼為“252-014-11”的危險廢物合并到廢物 代碼為“252-002-11”的危險廢物中。
(5)將廢物代碼為“252-009-11”的危險廢物合并到廢物 代碼為“252-008-11”的危險廢物中。
(6)將廢物代碼為“252-005-11”和“252-006-11”的 2 種危險廢物合并到廢物代碼為“252-004-11”的危險廢物中。
(7)將廢物代碼為“321-027-48”的危險廢物合并到廢物 代碼為“321-002-48”的危險廢物中。
4.廢物描述修改
38 種 廢物描述的修改包括針對廢物定義、專業術語、涵蓋范圍等 文字修改,涉及 38 種危險廢物。
(四)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修訂情況
《名錄(修訂稿)》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共 29 種危險廢物,在 2016 年版《名錄》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 單》16 種危險廢物基礎上,新增 13 種危險廢物。具體情況為:
在《名錄(修訂稿)》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 新增 13 種危險廢物。其中,1 種危險廢物為全環節豁免,9 種危 險廢物為利用或處置環節豁免,3 種危險廢物為運輸環節豁免。
2.針對 2016 年版《名錄》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 中的含鉻皮革廢碎料和醫療廢物,增加了運輸環節豁免;將煤氣 凈化產生的煤焦油在利用環節的豁免條件調整為“滿足《煤焦油 標準》(YB/T5075-2010),且作為原料深加工制取萘、洗油、 蒽油,或作為原料生產炭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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