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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行業新聞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環境管理的通知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環境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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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2-14
  • 來源:中科檢測
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等要求,加強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以下簡稱重點單位)環境管理,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定期公布重點單位名錄

 
  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每年制定更新本行政區域重點單位名錄。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事業單位,各地應納入重點單位名錄。
 
  (一)根據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中確定的污染地塊優先管控名錄中的在產企業,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標準納入重點單位名錄。根據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中確定的污染地塊高風險清單中的在產企業,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標準逐步納入重點單位名錄。
 
  (二)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中已納入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企業。
 
  (三)有色金屬礦采選、石油開采行業規模以上企業;
 
  (四)其他根據有關規定納入土壤環境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的企事業單位。
 
  重點單位永久性關閉或長期停產且無恢復生產可能的,可不再納入重點單位名錄管理。重點單位在終止生產經營活動前,應當參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有關規定,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調查編制調查報告,將相關報告上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
 

  二、落實重點單位主體責任

 

  (一)土壤污染隱患排查

 
  重點單位按照《重點監管單位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指南(試行)》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制度。開展現場排查,落實隱患整改,建立臺賬。新增重點監管單位應在納入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后一年內開展隱患排查,隱患排查報告報送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重點單位應根據隱患排查結果優化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方案。
 

  (二)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

 
  重點單位按照《工業企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HJ1209-2021)開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可參照附件1或《工業企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HJ1209-2021)的要求編制監測方案,經專家論證后組織實施,方案制定當年應完成所有監測工作,監測報告報送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重點單位開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結果存在異常的,應及時補充開展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新增重點單位,應在納入重點單位名錄后一年內完成1次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
 

  (三)有毒有害物質備案管理

 
  重點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排放情況。
 
  重點單位現有地下儲罐儲存有毒有害物質的,應填寫備案登記表(附件3),在本通知公布后3個月之內,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新、改、擴建項目地下儲罐儲存有毒有害物質的,應當在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三、加強指導和監管

 
  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指導和督促本行政區域內重點單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加強監督檢查。
 
  (一)加強幫扶指導。各地要組織技術力量宣貫重點單位土壤污染防治法定義務,深入重點單位溝通交流,指導其開展相關工作。對重點單位隱患排查報告組織技術評審。加強對重點單位有毒有害物質地下儲罐信息的動態管理。
 
  (二)統一信息公開。各地每年在市生態環境局官方網站統一公開本行政區域內重點單位名錄、年度自行監測結果。
 
  (三)開展監督檢查。對重點單位自行監測、隱患排查等發現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各地應當督促其查明污染原因,并依法開展風險管控或修復。各地結合實際情況,制定重點單位監督檢查計劃,可采取資料核查、現場檢查、報告抽查等方式開展。
 

  四、其他事項

 
  (一)重點單位環境影響評價、相關義務納入排污許可管理、拆除活動污染防治、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等工作,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執行。
 
  (二)如國家制定重點單位相關政策和要求,從其規定執行。
 
  (三)本通知自2022年1月10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