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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監測方案應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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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16
  • 來源:中科檢測
1、監測點位及示意圖
廢氣、廢水
外排口監測點位:廢氣排放口、廢水排放口(包括向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排放廢水的排放口)
內部監測點位:污染治理設施進出口、污水處理站進出口等(根據企業生產過程監控,特定污染物監控等需求設定)
以非特定工業企業為例,某企業有3個工藝廢氣排放口、1個鍋爐廢氣排放口、全廠共1個污水總排口,因此,該企業的外排口監測點位為4個廢氣排口和1個廢水排口;企業需要監控廢氣治理設施的治理效率,因此,該企業設置內部監測點位為廢氣治理設施的進氣口。
 
噪聲
按GB 12348 執行,同時需考慮主要噪聲源距廠界位置、廠界周圍敏感目標等因素
 
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及其他環境管理要求設置
 
2、監測指標(外排口監測點位)
指標設立的原則
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中明確要求的污染物指標;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中明確的污染物指標;排污許可證中列明的污染物指標;納入相關有毒有害或優先控制污染物名錄中的污染物指標
 
廢氣的主要監測指標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或煙塵/粉塵)、揮發性有機物中排放量較大的污染物指標;
能在環境或動植物體內積蓄對人類產生長遠不良影響的有毒污染物指標(存在有毒有害或優先控制污染物相關名錄的,以名錄中的污染物指標為準);
排污單位所在區域環境質量超標的污染物指標。
 
周邊環境質量影響:包括廠界周邊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大氣等環境質量影響
某企業根據環評文件顯示,廢氣排放口1-3排放污染物為顆粒物、硫化物,鍋爐廢氣排放主要污染物為顆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煙氣黑度,實際排放與環評一致,因此,上述污染物為該企業的廢氣檢測指標。
 
3、監測頻次
監測頻次確定原則
不低于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等明確規定的監測頻次;主要排放口的監測頻次高于非主要排放口;主要監測指標的監測頻次高于其他監測指標;排向敏感地區的應適當增加監測頻次;排放狀況波動大的,應適當增加監測頻次;歷史穩定達標狀況較差的需增加監測頻次,達標狀況良好的可以適當降低監測頻次。
 
外排口監測點最低監測頻次參照下表

 
 
無組織廢氣監測頻次
鋼鐵、水泥、焦化、石油加工、有色金屬冶煉、采礦業等無組織廢氣排放較重的污染源,無組織廢氣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監測;
其他涉無組織廢氣排放的污染源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監測。
 
噪聲監測頻次
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監測,夜間生產的要監測夜間噪聲。
 
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頻次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的明確要求,或涉水重點排污單位地表水每年豐、平、枯水期至少各監測一次,涉氣重點排污單位空氣質量每半年至少監測一次,涉重金屬、難降解類有機污染物等重點排污單位土壤、地下水每年至少監測一次。
 
4、使用的監測分析方法
監測技術包括手工監測和自動監測兩種,具備自行監測條件的企業可自己開展檢測,不具備自行監測的企業應委托具資質的檢測機構開展監測。
 
監測分析方法:參考相關排放標準的規定,同時根據排放污染物濃度的高低,需考慮所采用監測分析方法的檢測限和干擾等因素,選擇合適的監測分析方法。
 
 
5、采樣方法與記錄保存
參照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及其他采樣方法標準執行
建立并實施質量保證與控制措施方案,以自證自行監測數據的質量。
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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