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清單編制

溫室氣體清單編制

溫室氣體清單是對一定區域內人類活動排放和吸收的溫室氣體信息的全面匯總。中科檢測可依據《省級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指南(試行)》等標準進行清單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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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清單 編制背景

2015年6月,中國政府向《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 秘書處正式提交《強化應對氣候變化行動—中國國家自主貢獻》,進一步明確將“2030 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達到峰值并爭取盡早達峰”作為中國自主貢獻目標。
這意味著中國未來將面臨更為嚴格的碳排放約束,而碳排放目標制定與考核、碳交易市場建立都需要完備的數據支撐,都離不開溫室氣體清單編制這項基礎工作。

溫室氣體清單 編制意義

1、2010 年 9 月,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正式下發了《關于啟動省級溫室氣體清單編制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氣候[2010]2350 號),要求各地制定工作計劃和編制方案,組織好溫室氣體清單編制工作。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是為了符合這一政策要求。
2、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是應對氣候變化的一項基礎性工作。通過清單可以識別出溫室氣體的主要排放源,了解各部門排放現狀,預測未來減緩潛力,從而有助于制定應對措施。
3、通過溫室氣體清單編制,對本地區有效控制溫室氣體排放、開展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工作、提高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方面具有積極意義。

溫室氣體清單 編制范圍

溫室氣體清單是對一定區域內人類活動排放和吸收的溫室氣體信息的全面匯總。
覆蓋范圍包括:能源活動、工業生產過程、農業活動、土地利用變化和林業、廢棄物處理等五大領域,以及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等6類溫室氣體。

溫室氣體清單 編制依據

溫室氣體清單編制依據主要是《省級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指南(試行)》,其他參考標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國際國內標準:
IPCC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
ICLEI 指南;
GRIP溫室氣體地區清單議定書;
企業溫室氣體清單指南;
ISO14064系列標準;
PAS2050 指南;
標準PAS2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