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固體廢物利用處置能力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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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28
- 來源:中科檢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等法律法規,推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促進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和處理處置產業規范化、綠色化、規模化發展,助力固體廢物利用處置市場的健康發展和產業綠色升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固體廢物利用處置能力,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對來源合法的固體廢物進行綜合利用和處置的能力;固體廢物利用處置能力評價(以下簡稱“能力評價”),是指為適應和滿足生態環境保護的需求,對我省從事固體廢物利用處置活動企業的能力及范圍等進行的評價。
第三條 評價范圍包括對綜合利用處置單位、產廢單位、環保治理設備(裝備)研發制造銷售等單位,現有的生產工藝技術、設施設備和污染防治措施等綜合能力進行評價的活動。
第四條 評價工作是在廣東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以下簡稱“省環保產業協會”)及廣東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固廢管理分會會員單位內部,按照自愿原則,公平、公正、公開地開展的第三方評價活動。
第五條 本評價活動是按照規定的指標和程序,對相關單位的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和處置的能力和主體資格進行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 能力評價不作為任何市場準入條件,能力評價不收取任何評價費用。
第七條 能力評價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共三個等級。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申請能力評價的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具備與評價等級相適應的固體廢物貯存場所、利用、處置技術、工藝和設施設備和人員。
(四)企業現有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符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不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以國家公布最新文件為準)中限制類、淘汰類的范圍;(五)有健全的公司管理制度及質量安全相關制度。
第九條 申請能力評價一級的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除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固體廢物利用處置項目建設投資額2000萬以上;(二)具備不少于8名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或相當于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技術人員不少于2人,中級(或相當于中級)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于3人;(三)固體廢物利用處置設施運營期三年以上;(四)具有較強的自主技術開發和創新能力,獲得不少于3項環保相關專利(或軟件著作權)或2項縣市級以上的獎項。
第十條 申請能力評價二級的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除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固體廢物利用處置項目建設投資額1000萬以上;(二)具備不少于6名初級以上技術人員,其中具有環境相關專業高級(或相當于高級)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于1人,中級(或相當于中級)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于2人;(三)固體廢物利用處置設施運營期一年以上;(四)具有企業自主技術開發和創新能力。
第十一條 申請能力評價三級的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除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固體廢物利用處置項目建設投資額500萬以上;(二)具備不少于4名以上技術人員,其中具有環境相關專業中級(或相當于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于2人;(三)固體廢物利用處置設施運營期三個月以上。
第十二條 申報廣東省固體廢物利用處置能力評價的單位,應提交下列申報材料(提交復印件及含電子版,原件備查):
(一)廣東省固體廢物利用處置能力評價申請表;(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三)廣東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或廣東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固廢管理分會會員單位證書復印件;(四)工作場所自有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復印件;(五)所需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證書、身份證、勞動合同、社會保險證明(近3個月)等復印件;(六)健全的公司管理制度及質量安全相關制度的證明材料;(七)固體廢物利用處置的相關能力證明,包括:利用處置能力簡介(含工藝流程、現場圖片、設施設備清單、專利技術、運行效果證明材料等)、固體廢物利用處置業績證明材料、利用處置設施設備購置發票和建設投資額相關證明材料;(八)環評報告及批復、原材料來源及產品去向證明文件;(九)其他證明材料。
第三章 評價程序
第十三條 申請能力評價的單位將填寫好的申請表及相關申請材料報送省環保產業協會。
第十四條 省環保產業協會收到申報材料后進行形式審查,達到要求的,組織行業專家對申報單位進行現場核查并出具現場核查意見。
第十五條 省環保產業協會組織設立廣東省固體廢物利用處置能力評價評審委員會,對申報單位的申報材料及現場核查意見進行評審,對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在“廣東環保產業網”進行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予以批準并頒發評價證書。
第十六條 評價證書有效期為二年。在有效期滿前2個月內,持證單位應向省環保產業協會申請評價證書續證,經重新核準后予以換證。逾期3個月不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評價證書自動作廢。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 獲得評價證書單位必須與省環保產業協會簽訂廣東省環境保護產業行業自律承諾書,承諾遵守法律法規,遵守行業準則,遵守自律規則。
第十八條 在固體廢物利用處置項目實施過程中,涉及法律、法規有相關特殊規定的,持證單位須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持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30日內向省環保產業協會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單位發生分立、合并的;
(二)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變更的;(三)資源綜合利用、處置工藝技術、設備、產品等情況發生較大改變時。
第二十條 持證單位辦理變更手續,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證單位變更申請表;
(二)單位變更后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變更證明材料及營業執照復印件;(三)評價證書正、副本原件。
第二十一條 在廣東環保產業網上設置信息平臺。及時登載申報單位公示、公告信息;提供公眾投訴和監督平臺。
第二十二條 持證單位有下列情節之一的,省環保產業協會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中止使用評價證書或吊銷評價證書:
(一)以弄虛作假手段申請能力評價的;
(二)出賣、轉讓、出借、涂改、偽造評價證書的;(三)允許無證單位或個人掛靠其名下,從事固體廢物利用處置業務的;(四)因持證單位原因造成固體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出現重大事故的;(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被吊銷評價證書的單位,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在申請評價證書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經查實的,該單位兩年內不得重新提出申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下列文件的格式和內容統一制定,可在廣東環保產業網下載。
(一)廣東省固體廢物利用處置能力評價證書申請表(附件1);
(二)廣東省固體廢物利用處置能力評價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表(附件2);
(三)廣東省固體廢物利用處置能力評價證書變更申請表(附件3);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負責解釋。
(二)廣東省固體廢物利用處置能力評價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表(附件2);
(三)廣東省固體廢物利用處置能力評價證書變更申請表(附件3);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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