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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政策法規 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定
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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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5-15
  • 來源:中科檢測
  各區生態環境局,上海化學工業區管理委員會、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保稅區管理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理委員會,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等工作,對接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建設用地系列環境保護標準規范,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3月26日

 

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定(試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國家建設用地環境保護相關標準規范要求,為進一步規范本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調查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等活動,制定本補充規定。


一、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詳細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
本規定不適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建設用地地塊。


二、適用規定
本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相關活動,應當依據國家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系列標準、規范與指南,并符合本規定要求。
國家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系列標準、規范與指南,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已發布的標準規范:
(一)《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 25.1-2019)
(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HJ 25.2-2019)
(三)《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 25.3-2019)
(四)《建設用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HJ 25.4-2019)
(五)《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評估技術導則(試行)》(HJ 25.5-2018)
(六)《污染地塊地下水修復和風險管控技術導則》(HJ 25.6-2019)
(七)《工業企業場地環境調查評估與修復工作指南(試行)》(原環境保護部公告2014年第78號)
(八)《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指南》(原環境保護部公告2017年第72號)
(九)《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
(十)《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
國家相關標準規范有更新時,按照國家最新發布的標準規范執行。


三、補充規定
(一)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1. 初步調查工作流程
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之間相互變更的,原則上不需要進行調查,但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中環衛設施、污水處理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的除外。


現狀為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變更為建設用地的,初步調查原則上以污染識別為主,工作內容和工作流程參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 25.1-2019)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要求。如存在以下情況的,應按照技術要求開展采樣分析等后續調查工作:
(1)歷史上曾涉及工礦用途、規模化養殖、有毒有害物質儲存與輸送;
(2)歷史上曾涉及環境污染事故、危險廢物堆放、固廢堆放與傾倒、固廢填埋等;
(3)歷史上曾涉及工業廢水污染;
(4)歷史監測數據表明存在污染;
(5)歷史上曾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
(6)調查發現存在來自緊鄰周邊污染源的污染風險;
(7)現場調查表明土壤或地下水存在污染跡象;
(8)地塊相關資料缺失、缺少判斷依據。
 

2. 初步調查監測點位布設方法
初步調查監測點位布設方法優先采用專業判斷布點法,通過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獲得的相關信息,基于專業判斷識別地塊內可能存在的疑似污染區域,并在每個疑似污染區域設置監測點位(見附件1)。


3. 初步調查監測點位土壤采樣深度
每個土壤采樣點位應至少采集三個土壤樣品。通常情況下分3層采集,包括表層土壤(0~0.5m)、下層土壤(表層土壤底部~地下水水位以上)及飽和帶土壤(地下水位以下)樣品。當包氣帶厚度不滿足分層采樣要求時,土壤樣品分層采集方式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表層土壤和下層土壤的具體深度劃分應考慮地塊回填土層情況、構筑物及管線埋深和破損情況、污染物釋放和遷移情況、土壤特征等因素綜合確定。地面存在的硬化層(如混凝土、瀝青、石材、面磚)一般不作為表層土壤,計量土壤采樣深度時應扣除地表硬化層厚度。涉及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地下管線、儲罐或溝渠等的,應根據其埋深情況合理確定采樣數量及深度;地塊內存在暗浜的,暗浜區域及暗浜底部原狀土均應采集樣品。
土壤鉆孔深度不低于6m,土壤樣品篩選間隔不超過2m,同一性質土層厚度較大或出現明顯污染痕跡時,根據篩查結果和實際情況在該層位增加采樣數量。不同性質的土層至少采集和送檢1個典型樣品。


4. 初步調查地下水監測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表明,地塊存在或歷史上存在以下情況的,初步調查應涵蓋地下水環境調查和采樣監測工作,地下水監測指標應與土壤監測指標保持一致:
(1)涉及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地下管線、儲罐或溝渠等的;
(2)涉及鹵代物、苯系物、六價鉻等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3)地塊飽和帶土壤存在油跡、異味和異色等污染跡象的;
(4)歷史上發生過傾倒、泄漏等污染事件的。


5. 詳細調查監測采樣
詳細調查監測采樣深度應根據初步調查監測結果分析而定,詳細調查監測土壤采樣深度應大于初步調查監測污染物超標深度且滿足查清污染深度要求。詳細調查可根據實際情況加密布點,一次性調查不能滿足調查要求的,應繼續補充調查直至滿足要求。
詳細調查中地下水監測項目以初步調查確定的地塊關注污染物為主。


6. 地下水監測井的建設
地下水采樣一般應建設地下水監測井,也可采用現有符合要求的監測井。監測井的建設過程分為設計、鉆孔、過濾管和井管的選擇與安裝、濾料的選擇與裝填,以及封閉與固定等。監測井井管內徑應不小于50mm,反濾層厚度應不小于50mm,井孔深度應至少達到地下水水位以下4m,可根據現場情況進行適當調整。監測井的建設應符合HJ 25.1、HJ 25.2和HJ/T 164的相關要求。


7. 異常點位排查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土壤超標點位,可以進行異常點位排查與處置:
(1)孤立的點位;
(2)極個別的點位;
(3)單一類型的污染物超標;
(4)充足的前期調查表明,超標的污染物非該地塊特征污染物;
(5)與緊鄰周邊其他點位污染物檢測值存在較大差異。
異常點位排查方法:在疑似異常點位四個垂直軸向1m范圍內布設4個采樣點,每個采樣點位在超標樣品所在深度及其相鄰不同深度至少采集3個土壤樣品。對上述排查的土壤樣品中疑似異常的超標污染物進行檢測分析。
異常點位處置:如排查檢測結果顯示,各土壤樣品中疑似異常的超標污染物均未超標,則可判定該超標土壤污染點位屬于異常,不具代表性,相應的少量超標土壤應予以妥善處理處置,超出管制值作為固廢處置的可參照危險廢物予以安全處置。


(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
1. 風險評估模型參數

本市“空氣中可吸入顆粒物含量PM10(content of inhalable particulates in ambient air)”根據最新發布的《上海市生態環境狀況公報》取值,其他參數按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 25.3-2019)取值。

 

2. 石油烴健康風險評估
建設用地土壤和地下水中石油烴(C10-C40)健康風險評估應采用石油烴分段評估的方式開展風險計算,不同類型石油烴各碳段推薦分配比例見附件2,各碳段的理化參數和毒性參數見附件3和4。


(三)風險管控與修復工程環境監理
修復工程環境監理工作按《上海市污染場地修復工程環境監理技術規范(試行)》開展,風險管控工程環境監理可參照執行。
修復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和修復地塊周界空氣質量應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II級標準和《上海市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1/993-2015)的要求。修復活動中產生的噪聲應滿足《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晝間/夜間排放限值。
 

(四)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

2019年7月1日前,修復技術方案已由區生態環境部門審核通過并出具意見的,土壤和地下水修復效果評估可按《上海市污染場地修復工程驗收技術規范(試行)》執行;其他情形的效果評估均按《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評估技術導則》(HJ 25.5-2018)和《污染地塊地下水修復和風險管控技術導則》(HJ 25.6-2019)執行。

 

(五)評估標準選用
1. 土壤中關注污染物采用《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進行評估。
2. 地下水中關注污染物依次采用《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IV類標準限值和《上海市建設用地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篩選值補充指標》(見附件5)進行評估。

(六)其他
自本文件印發之日起,《上海市場地環境調查技術規范》、《上海市場地環境監測技術規范》、《上海市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規范》、《上海市污染場地修復技術方案編制規范》、《關于印發〈上海市建設用地地塊土壤污染調查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工作指南(試行)〉的通知》(滬環土〔2019〕14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