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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政策法規 9月10日開始實施!《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工作規范》內容解讀
9月10日開始實施!《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工作規范》內容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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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9-12
  • 來源:中科檢測
  為規范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工作,保證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工作公開、公平、公正、科學,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工作規范》(以下簡稱《規范》),現予發布,并就實施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符合《規范》規定要求的檢驗檢測機構,可通過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信息管理系統提交檢驗檢測機構相關信息后承擔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工作。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新注冊或備案的化妝品尚未開展檢驗的,應當按照《規范》規定要求開展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已開展檢驗的或境外實驗室已完成防曬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的,該檢驗報告可繼續在化妝品注冊或備案時使用。已完成注冊或備案的產品,原有檢驗項目與《規范》不一致的,應在本公告發布后一年內,按照《規范》規定的檢驗項目要求(人體安全性檢驗項目除外),補充完成相應檢驗項目的檢驗。補充完成的檢驗報告,應當在產品行政許可有效期延續申請時提交,或者在產品備案確認繼續生產時提供備查。
 
  三、自2019年11月1日起,此前已獲得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資格認定或指定的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機構或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檢驗機構的相關資格自動終止,相關檢驗機構不得繼續以原認定或指定的資格名義受理化妝品注冊或備案檢驗。
 
特此公告。

 

國家藥監局
2019年9月3日

  化妝品檢驗工作規范-檢驗項目調整對比
 
  以下所有標紅文字為調整內容

 

一、微生物檢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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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微生物檢驗項目

 

注:①指甲油卸除液不需要測微生物指標。

②乙醇含量≥75%(w/w)者不需要測微生物指標。

③配方中沒有微生物抑制作用成分的產品(2007年版:物理脫毛類產品、純植物染發類產品;2019年版:物理脫毛類產品、非氧化型染發類產品)需測微生物指標。

 

二、衛生化學檢驗項目

 

2019年版檢驗項目

非特殊用途化妝品

鉛、砷、汞、鎘(和2007年版相比增加鎘)

特殊用途化妝品

育發類

鉛、砷、汞、鎘(和2007年版相比增加鎘,去除性激素、氮芥、斑蝥素)

染發類

鉛、砷、汞、鎘、染發劑(和2007年版相比增加鎘,氧化型染發劑中染料改為染發劑)

燙發類

鉛、砷、汞、鎘、巰基乙酸、pH值(和2007年版相比增加鎘)

脫毛類

鉛、砷、汞、鎘、巰基乙酸、pH值(和2007年版相比增加鎘)

美乳類

鉛、砷、汞、鎘(和2007年版相比增加鎘,去除性激素)

健美類

鉛、砷、汞、鎘(和2007年版相比增加鎘,去除性激素)

除臭類

鉛、砷、汞、鎘、甲醛(和2007年版相比增加鎘)

祛斑類

鉛、砷、汞、鎘、pH值(和2007年版相比增加鎘,去除氫醌、苯酚)

防曬類

鉛、砷、汞、鎘、防曬劑(和2007年版相比增加鎘)

表2  衛生化學檢驗項目


注:①乙醇、異丙醇含量之和≥10%(w/w)的產品,需檢測甲醇項目。

②配方中含有乙氧基結構原料的產品,需檢測二噁烷項目。

③配方中含有滑石粉原料的產品,需檢測石棉項目。

④配方中含有甲醛及甲醛緩釋體類原料的產品,需檢測游離甲醛項目;

⑤配方中含有化學防曬劑的非防曬類產品,需檢測所含化學防曬劑。

⑥宣稱含α-羥基酸或雖不宣稱含α-羥基酸、但其總量≥3%(w/w)的產品,需要檢測α-羥基酸項目,同時檢測pH值。純油性(含蠟基)的產品不需要檢測pH值;多劑配合使用的產品如需檢測pH值,除在單劑中檢測外,還應當根據使用說明書檢測混合后樣品的pH值。

⑦申報配方中含有原料使用目的為去屑劑的產品,需檢測所含去屑劑。

⑧宣稱UVA防護效果或宣稱廣譜防曬的產品,需要檢測化妝品抗UVA能力參數-臨界波長或PFA值。

⑨終產品因包裝原因無法取樣或可能影響檢驗結果的(例如噴霧產品、氣墊產品等),企業在提交完整檢測樣品的同時,可配合提供包裝前的最后一道工序的半成品,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檢驗報告中予以說明。

⑩宣稱抗痘的產品去除了檢測抗生素和甲硝唑。

 

三、毒理學試驗項目

(一)非特殊用途化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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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非特殊用途化妝品毒理學試驗項目①②③

 

注:①修護類指(趾)甲產品和涂彩類指(趾)甲產品不需要進行毒理學試驗。

②對于防曬劑(二氧化鈦和氧化鋅除外)含量≥0.5%(w/w)的產品(淋洗類、香水類、指甲油類除外),除表中所列項目外,還應進行皮膚光毒性試驗和皮膚變態反應試驗。

③對于表中未涉及的產品,在選擇試驗項目時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可按具體產品用途和類別增加或減少檢驗項目。

④沐浴類、面膜(駐留類面膜除外)類和洗面類護膚產品只需要進行急性皮膚刺激性試驗,不需要進行多次皮膚刺激性試驗。

⑤免洗護發類產品和描眉類眼部彩妝品不需要進行急性眼刺激性試驗。

⑥沐浴類產品應進行急性眼刺激性試驗。

 

(二)特殊用途化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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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特殊用途化妝品毒理學試驗項目①②

 

注:①除育發類、防曬類和祛斑類產品外,防曬劑(二氧化鈦和氧化鋅除外)含量≥0.5%(w/w)的產品(香水類、指甲油類除外)還應進行皮膚光毒性試驗。

②對于表中未涉及的產品,在選擇試驗項目時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可按具體產品用途和類別增加或減少檢驗項目。

③即洗類產品不需要進行多次皮膚刺激性試驗,只進行急性皮膚刺激性試驗。

④進行鼠傷寒沙門氏菌/回復突變試驗或選用體外哺乳動物細胞基因突變試驗。

⑤部分染發產品(2007年版:涂染型暫時性染發劑;2019年版:非氧化型染發產品)不進行鼠傷寒沙門氏菌/回復突變試驗和體外哺乳動物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

⑥易觸及眼睛的祛斑類、防曬類產品應進行急性眼刺激性試驗。

⑦兩劑或兩劑以上混合使用的產品,應按說明書中使用方法進行試驗。當存在不同濃度、不同配比等與安全性相關的不同使用方法時,需對每一種情況均進行相關的毒理學試驗。

 

四、人體安全性檢驗項目

(一) 凡pH≤3.5的化妝品均應參照《化妝品衛生規范》(2007年版)規定的人體試用試驗安全性評價方法進行試用試驗(用后沖洗類產品除外)。

(二) 特殊用途化妝品人體安全性檢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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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特殊用途化妝品人體安全性檢驗項目

 

注:①祛斑類和防曬類化妝品進行人體皮膚斑貼試驗,出現刺激性結果或結果難以判斷時,應當增加皮膚重復性開放型涂抹試驗。

②宣稱祛痘、抗皺、祛斑等功效的淋洗類產品均應當進行人體試用試驗安全性評價。

③兩劑或兩劑以上混合使用的產品,應按說明書中使用方法進行試驗。當存在不同濃度、不同配比等與安全性相關的不同使用方法時,需對每一種情況均進行相關的人體安全性檢驗。

 

五、功效評價檢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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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 功效評價檢驗項目

 

注:①宣稱防曬的產品需要檢測SPF值。

②標注PFA值或PA+~PA++++的產品,需要檢測長波紫外線防護指數(PFA值);宣稱UVA防護效果或宣稱廣譜防曬的產品,需要檢測化妝品抗UVA能力參數—臨界波長或PFA值。

③防曬產品宣稱“防水”、“防汗”或“適合游泳等戶外活動”等內容的,根據其所宣稱抗水程度或時間按規定的方法檢測防水性能。

④非防曬類化妝品中化學防曬劑含量之和≥0.5%(w/w)的產品(淋洗類、香水類、指甲油類除外),需要檢測SPF值。

⑤兩劑或兩劑以上混合使用的產品,應按說明書中使用方法進行試驗。當存在不同濃度、不同配比等與安全性相關的不同使用方法時,需對每一種情況均進行相關的人體功效評價檢驗。

⑥宣稱祛斑美白、防脫發以及宣稱新功效的產品,應當按照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指導原則確定的檢驗項目要求,進行相應的功效性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