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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12
- 來源:中科檢測
國家藥監局
2019年9月3日
一、微生物檢驗項目
表1 微生物檢驗項目
注:①指甲油卸除液不需要測微生物指標。
②乙醇含量≥75%(w/w)者不需要測微生物指標。
③配方中沒有微生物抑制作用成分的產品(2007年版:物理脫毛類產品、純植物染發類產品;2019年版:物理脫毛類產品、非氧化型染發類產品)需測微生物指標。
二、衛生化學檢驗項目
2019年版檢驗項目 | ||
非特殊用途化妝品 | 鉛、砷、汞、鎘(和2007年版相比增加鎘) | |
特殊用途化妝品 | 育發類 | 鉛、砷、汞、鎘(和2007年版相比增加鎘,去除性激素、氮芥、斑蝥素) |
染發類 | 鉛、砷、汞、鎘、染發劑(和2007年版相比增加鎘,氧化型染發劑中染料改為染發劑) | |
燙發類 | 鉛、砷、汞、鎘、巰基乙酸、pH值(和2007年版相比增加鎘) | |
脫毛類 | 鉛、砷、汞、鎘、巰基乙酸、pH值(和2007年版相比增加鎘) | |
美乳類 | 鉛、砷、汞、鎘(和2007年版相比增加鎘,去除性激素) | |
健美類 | 鉛、砷、汞、鎘(和2007年版相比增加鎘,去除性激素) | |
除臭類 | 鉛、砷、汞、鎘、甲醛(和2007年版相比增加鎘) | |
祛斑類 | 鉛、砷、汞、鎘、pH值(和2007年版相比增加鎘,去除氫醌、苯酚) | |
防曬類 | 鉛、砷、汞、鎘、防曬劑(和2007年版相比增加鎘) |
表2 衛生化學檢驗項目
注:①乙醇、異丙醇含量之和≥10%(w/w)的產品,需檢測甲醇項目。
②配方中含有乙氧基結構原料的產品,需檢測二噁烷項目。
③配方中含有滑石粉原料的產品,需檢測石棉項目。
④配方中含有甲醛及甲醛緩釋體類原料的產品,需檢測游離甲醛項目;
⑤配方中含有化學防曬劑的非防曬類產品,需檢測所含化學防曬劑。
⑥宣稱含α-羥基酸或雖不宣稱含α-羥基酸、但其總量≥3%(w/w)的產品,需要檢測α-羥基酸項目,同時檢測pH值。純油性(含蠟基)的產品不需要檢測pH值;多劑配合使用的產品如需檢測pH值,除在單劑中檢測外,還應當根據使用說明書檢測混合后樣品的pH值。
⑦申報配方中含有原料使用目的為去屑劑的產品,需檢測所含去屑劑。
⑧宣稱UVA防護效果或宣稱廣譜防曬的產品,需要檢測化妝品抗UVA能力參數-臨界波長或PFA值。
⑨終產品因包裝原因無法取樣或可能影響檢驗結果的(例如噴霧產品、氣墊產品等),企業在提交完整檢測樣品的同時,可配合提供包裝前的最后一道工序的半成品,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檢驗報告中予以說明。
⑩宣稱抗痘的產品去除了檢測抗生素和甲硝唑。
三、毒理學試驗項目
(一)非特殊用途化妝品
表3 非特殊用途化妝品毒理學試驗項目①②③
注:①修護類指(趾)甲產品和涂彩類指(趾)甲產品不需要進行毒理學試驗。
②對于防曬劑(二氧化鈦和氧化鋅除外)含量≥0.5%(w/w)的產品(淋洗類、香水類、指甲油類除外),除表中所列項目外,還應進行皮膚光毒性試驗和皮膚變態反應試驗。
③對于表中未涉及的產品,在選擇試驗項目時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可按具體產品用途和類別增加或減少檢驗項目。
④沐浴類、面膜(駐留類面膜除外)類和洗面類護膚產品只需要進行急性皮膚刺激性試驗,不需要進行多次皮膚刺激性試驗。
⑤免洗護發類產品和描眉類眼部彩妝品不需要進行急性眼刺激性試驗。
⑥沐浴類產品應進行急性眼刺激性試驗。
(二)特殊用途化妝品
表4 特殊用途化妝品毒理學試驗項目①②
注:①除育發類、防曬類和祛斑類產品外,防曬劑(二氧化鈦和氧化鋅除外)含量≥0.5%(w/w)的產品(香水類、指甲油類除外)還應進行皮膚光毒性試驗。
②對于表中未涉及的產品,在選擇試驗項目時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可按具體產品用途和類別增加或減少檢驗項目。
③即洗類產品不需要進行多次皮膚刺激性試驗,只進行急性皮膚刺激性試驗。
④進行鼠傷寒沙門氏菌/回復突變試驗或選用體外哺乳動物細胞基因突變試驗。
⑤部分染發產品(2007年版:涂染型暫時性染發劑;2019年版:非氧化型染發產品)不進行鼠傷寒沙門氏菌/回復突變試驗和體外哺乳動物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
⑥易觸及眼睛的祛斑類、防曬類產品應進行急性眼刺激性試驗。
⑦兩劑或兩劑以上混合使用的產品,應按說明書中使用方法進行試驗。當存在不同濃度、不同配比等與安全性相關的不同使用方法時,需對每一種情況均進行相關的毒理學試驗。
四、人體安全性檢驗項目
(一) 凡pH≤3.5的化妝品均應參照《化妝品衛生規范》(2007年版)規定的人體試用試驗安全性評價方法進行試用試驗(用后沖洗類產品除外)。
(二) 特殊用途化妝品人體安全性檢驗項目
表5 特殊用途化妝品人體安全性檢驗項目
注:①祛斑類和防曬類化妝品進行人體皮膚斑貼試驗,出現刺激性結果或結果難以判斷時,應當增加皮膚重復性開放型涂抹試驗。
②宣稱祛痘、抗皺、祛斑等功效的淋洗類產品均應當進行人體試用試驗安全性評價。
③兩劑或兩劑以上混合使用的產品,應按說明書中使用方法進行試驗。當存在不同濃度、不同配比等與安全性相關的不同使用方法時,需對每一種情況均進行相關的人體安全性檢驗。
五、功效評價檢驗項目
表6 功效評價檢驗項目
注:①宣稱防曬的產品需要檢測SPF值。
②標注PFA值或PA+~PA++++的產品,需要檢測長波紫外線防護指數(PFA值);宣稱UVA防護效果或宣稱廣譜防曬的產品,需要檢測化妝品抗UVA能力參數—臨界波長或PFA值。
③防曬產品宣稱“防水”、“防汗”或“適合游泳等戶外活動”等內容的,根據其所宣稱抗水程度或時間按規定的方法檢測防水性能。
④非防曬類化妝品中化學防曬劑含量之和≥0.5%(w/w)的產品(淋洗類、香水類、指甲油類除外),需要檢測SPF值。
⑤兩劑或兩劑以上混合使用的產品,應按說明書中使用方法進行試驗。當存在不同濃度、不同配比等與安全性相關的不同使用方法時,需對每一種情況均進行相關的人體功效評價檢驗。
⑥宣稱祛斑美白、防脫發以及宣稱新功效的產品,應當按照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指導原則確定的檢驗項目要求,進行相應的功效性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檢驗檢測認證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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