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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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6
- 來源:中科檢測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有關事項的通知
魯環函〔2020〕361號
各市生態環境局:
《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針對實施以來基層執行中反映的問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處罰金額裁量計算公式。《裁量基準》適用規定第五條所列金額裁量公式為推薦計算公式,各市可結合實際,在制定本地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時對公式進行修正。各市裁量基準制發或變更后,應于15日內向省生態環境廳備案。
二、關于法定處罰金額下限未明確的裁量。對于法定處罰金額下限未明確的違法行為,當其對應的專項處罰裁量表中所有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級均為1時,可使用通用處罰裁量表進行替代裁量。
三、關于裁量表中部分裁量因素難以取證的裁量。執法人員在案件調查取證中確因客觀因素未能調取到裁量表中部分裁量因素的情節和證據的,應當在案件調查報告中注明,計算處罰金額時可不考慮該項裁量因素。
四、關于新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實施后的裁量。新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于2020年9月1日正式施行。《裁量基準》對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的違法行為明確了具體的專項處罰裁量表。新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實施后,對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已作出規定,僅存在罰款金額不一致的違法行為,可以參考《裁量基準》對應的專項處罰裁量表進行裁量。對新設定的違法行為法律責任,暫無對應的專項裁量表的,可以使用通用處罰裁量表裁量。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如有更新,可參照此原則進行裁量。
五、關于“兩年內未受到過其他處罰”的認定。“兩年內未受到過其他處罰”是指以當次違法行為發生之日為起算點往前追溯兩年,未受到生態環境部門作出的其他行政處罰,不只限定為同類型的違法行為。
六、關于“超過限期改正時間”的適用。專項處罰裁量表中“超過限期改正時間”這一裁量因素僅適用于“逾期不改正”的情形,需要在“逾期不改正”確定的法定處罰幅度范圍內結合具體“超過限期改正時間”進行裁量。
七、關于履行完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處罰案件裁量。對于履行完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處罰案件,確需突破裁量基準進行處罰的,應當經過案件辦理機關集體審議決定,并在案卷中附具理由、案件集體討論筆錄和證據材料。
《裁量基準》執行中如發現其他問題,請及時與省生態環境廳聯系。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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