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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相關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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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0-09
  • 來源:中科檢測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14]119號)中規定的事件分級從大到小,分別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綜合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事件分級。企業事件分級一般從大到小分為社會級、企業級、車間級。
 
  明確預案適用的主體、地理或管理范圍、事件類別、工作內容。
 
  適用主體,指組織實施預案的責任單位;
 
  地理或管理范圍,如某公司內、某公司及周邊環境敏感區域內;
 
  事件類別,如生產廢水事故排放、化學品泄漏、燃燒或爆炸次生環境事件等;
 
  工作內容,包括預警、處置、監測等。
 
  以預案關系圖的形式,說明本預案的組成及其組成之間的關系,輔以必要的重點內容說明。
 
  預案體系構成合理,綜合預案、專項預案、現場處置預案定位清晰、有機銜接。預案與內部生產安全事故預案等其他預案清晰界定、相互支持,與政府環境應急預案有機銜接。
 
  那么如果沒有依法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將會受到怎么樣的法律處罰?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38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工作,確定風險等級的;
 
  (二)未按規定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的;
 
  (三)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的;
 
  (四)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如實記錄培訓情況的;
 
  (五)未按規定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
 
  (六)未按規定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的。
 
  由此可見,上述的企事業單位應當按規定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并向環保部門備案。國家鼓勵其他企業制定單獨的環境應急預案,或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專章,并備案。不編制應急預案,有關部門可以依照《突發環境事件管理辦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為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和備案工作,近年來已陸續出臺了相關的導則、標準和管理辦法,尤其是網上平臺的備案要求,亟需企業必須按規范編制、評審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從而順利通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審核和網上備案。
 
  相關參考文件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訂)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14]119號)
 
  《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指南(試行)》(環辦[2014]34號)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
 
  《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941-2018)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指南(試行)》(環辦應急[2018]8號)
 
  《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推薦方法》(環辦應急[201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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