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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固廢法加大違法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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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0-05
  • 來源:中科檢測
  據了解,《新固廢法》)于9月1日起施行,對企業增加了很多實質性責任和義務;在對環境違法行為的“嚴懲重罰”方面也達到了新高度,多項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是此前“固廢法”的10倍,最高達500萬元。
 

  無許可證處置危險廢物,最高罰500萬

 
  據了解,《新固廢法》歷經五次修改,也是生態環境保護領域法律中修改次數最多的一部法律。新《固廢法》對企業增加了很多實質性責任和義務,快速掌握《新固廢法》的內容,有助于企業了解在生產運營過程不可觸碰的“紅線”。
 
  相比于此前的“固廢法”,在行政許可、事項申報和證件方面,《新固廢法》規定,固廢污染防治設施的環保竣工驗收由環保部門負責驗收改為企業自主驗收。涉及相應違法行為,可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對單位處罰20萬-200萬的罰款,對個人處罰5萬-20萬的罰款。
 
  此外,《新固廢法》還新增了將工業固體廢物納入排污許可制度進行監管的要求。具體是: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10萬-100萬的罰款;情節嚴重者,停業或關閉。
 
  同時,《新固廢法》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相關環境違法行為給予更嚴厲的處罰。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辦理許可證,無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可處100萬-500萬罰款,并停業或關閉,并對相關人員進行“雙罰”。

  未按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的,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50萬-200萬罰款,并對相關人員進行“雙罰”;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堆放、利用、處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進行行政拘留。
 
  《新固廢法》還增加了跨省轉移固體廢物利用的,需報移出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的要求。
 

  危廢產生單位未建管理臺賬,最高罰100萬

 
  在管理臺賬和信息公開方面,《新固廢法》細化了工業固體廢物產生單位應建立、健全從固體廢物產生到處置全過程管理制度的要求;新增了建立臺賬,實現固體廢物可追溯、可查詢的要求。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未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處5萬-20萬的罰款。
 
  此外,新增了危廢產生單位建立危廢管理臺賬的要求。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進行危險廢物申報;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處10萬-100萬的罰款。
 
  同時,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及時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未依法及時公開的,處5萬-20萬的罰款。
 
  在關于生產經營的日常環保管理方面,《新固廢法》一是新增了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廢的,應對受托方進行審查,否則承擔連帶責任的要求。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處10萬-100萬的罰款。
 
  此外,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未采取相應措施的,處10萬-100萬的罰款。
 

  多項違法行為罰款數額是此前10倍

 
  《新固廢法》在對環境違法行為的“嚴懲重罰”方面也達到了新高度。例如,此前“固廢法”規定“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處1萬-10萬的罰款。而《新固廢法》規定“未按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處10萬-100萬的罰款;而且,“不按規定設置”包含了未設置和設置不規范兩種情形。多項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是此前“固廢法”的10倍,最高達500萬元。
 
  此外,處罰手段更加多樣化,對部分違法行為實行“雙罰制 ”。《新固廢法》不但是規定實施“雙罰”最多的環保法律,而且與其他環境法律中的雙罰對象有所不同,除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外,部分違法行為的被處罰對象還進一步擴展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

  “這就使目前部分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通過內部職責分工的制度設計以隔離自身風險這一慣常做法,歸于無效。目的在于從根本上督促企業的‘實際掌權者’強化環境風險意識,從全局角度做好企業的環境管理工作。”
 
  中科檢測具備國家認可資質,能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固體廢物檢測,出具可靠鑒定報告。如果有相關業務需求,歡迎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