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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7
- 來源:中科檢測
(1)已經治理經監測達標的企業,其監測報告的有效期具體為多長時間?一年,一月,還是一次?
(2)一次監測達標能否保證該企業在有效期內百分之百達標?
(3)監測達標后企業若發生污染反彈被查處,企業能否以達標監測報告為依據而拒絕制裁?
(4)限期治理監測報告、“三同時”驗收監測報告和平時的抽查性監測報告,在其他環保檢查中是否有法律效力?
環境監測是環境管理的基礎性工作,環境監測數據的有效性是保證環境執法公正與合理的重要條件。你問的幾個具體問題,確實都是環境管理人員經常遇到的問題。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1999年11月1日發布的《污染源監測管理辦法》第21條關于“各級環境保護局負責根據環境管理的需要,明確各類污染源監測數據的有效期限,超過有效期限的污染源監測數據不得作為環境管理的依據”的規定,污染源監測數據的有效期限是由你們環保局自己確定的,不需要請示上級環保部門。同時,該《辦法》第13條還規定:“排污單位所在地環境保護局應根據排污單位的行業特點、環境管理的需要、排放污染物的類別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排污單位在對其污染物排污口、污染處理設施進行定期監測時,應監測的項目、點位、頻次和數據上報等要求。”在這種要求中,環保局就可以明確排污單位多長時間報告一次污染物排放監測數據。另外,根據國家環保局1996年11月27日發布的《環境監測報告制度》的規定,地方各級環境監測站負責核實、認可各排污單位申報的排污狀況數據,并將核實后的排污申報數據于每季度第一個月十日前將上一季度本轄區的污染源監督監測情況季報報到同級環境保護局。也就是說,環境保護部門至少每季度應對排污單位的監測數據核實一次。那么,根據這一規定,可以說監測數據的有效期最多為三個月。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排污者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并提供有關資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核定權限對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進行核定。如果排污費按月繳納的話,那么監測數據的有效期便只有一個月;如果按季繳納的話,那么監測數據的有效期便為3個月。
除了這種定期的排污申報和核定外,根據1996年11月14日國家環保局發布的《環境監理工作制度(試行)》的規定,對重點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設施的現場監理每月不少于1次,對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設施的現場監理每季不少于1次,對建設項目、限期治理項目現場監理每月不少于1次,對群眾舉報的污染源應及時進行現場監理。而這種監理,通常都有對污染物排放的監測。在監理過程中如果發現排污單位實際的排污情況與申報數據不一致,當然就可以按這種不定期監理得到的監測數據取代排污單位申報的數據。
由此可知,環境監測數據的有效期限不是統一的,而是由各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不同情況確定的;監測達標后,環保部門可以通過環境監理隨時監督排污單位,而排污單位是不能用一次監測達標的報告來對抗此后的監督性監測結果的;限期治理監測報告、“三同時”驗收監測報告只能代表當時的監測結果,如果排污單位在驗收監測以后排污情況發生變化,環保部門就可以用平時的抽查性監測結果作為對排污單位進行管理并讓其承擔相應法律后果的根據。當然,如果排污單位對環保部門抽查性監測結果有異議,可以申請復議也可以申請重新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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