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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測相關常見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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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9-23
  • 來源:中科檢測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的結論是否應有時效性?環評報告的結論其實是有一個時效性,時效5年,5年內不動工建設,那就得重新報原審批部門審查。因為周圍環境存在一定變化。那么從技術討論上說,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是否也應有一個時效性,因為做土壤調查時也要考慮周邊企業對這塊地的影響,才可以下結論。假設這塊土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結論可行,5年后再開發,是否應該重新修訂備案?因為5年內周邊環境也存在一定變化。當時的報告對這塊的土壤污染狀況結論是否依然能代表5年后土地的狀況。周邊環境的污染物大氣沉降及地下水受影響,這是一個變化因素。建議地方是否應當出臺一些法規,類似應急預案、環評的結論具有一個時效性,規定一個期限內該地塊不開發建設,重新修訂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備案。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環辦土壤 〔2019〕47號)明確了評審的有關原則:整體性原則。要從整體上把握,而不是孤立審查各環節的報告,必要時,可以對前一環節報告是否能夠滿足本環節工作的要求進行評審。如:評審風險評估報告時,應當對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數據是否能夠滿足風險評估的要求進行評審,對數據不滿足要求的應該在風險評估階段開展補充調查。

“假設這塊土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結論可行,5年后再開發”,應當對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數據是否能夠滿足風險評估的要求進行評審,對數據不滿足要求的應該在風險評估階段開展補充調查。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涉及噴漆的設備制造和金屬制品加工,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964-2018)進行評價。附錄A的表A.1說明“有電鍍工藝的;金屬制品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使用有機涂層的(噴粉、噴塑和電泳除外);有鈍化工藝的熱鍍鋅”的“設備制造、金屬制品、汽車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應判定為I類項目。請問:請問噴漆是否屬于有機涂層?應歸為哪一類項目?謝謝!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 964—2018)附錄A“設備制造、金屬制造、汽車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類別中“使用有機涂層的(噴粉、噴塑和電泳除外)”的屬于I類項目,噴漆屬于使用有機涂層。

鑒于《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由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中國科學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學等單位起草,由生態環境部解釋,關于導則的執行問題請咨詢生態環境部或標準起草單位。 謝謝您的關注和支持!

 

企業主要從事五金制品的真空鍍膜加工,主要工藝是半成品工件清洗烘干后上掛具進入真空鍍膜機鍍膜,并無使用化學溶劑,也不涉及化學處理工藝,那么他在《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中是按照“金屬制品表面處理及熱處理”歸為一類呢?還是按“其他”歸為三類?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964-2018)附錄A,五金制品真空鍍膜加工項目可歸為土壤環境影響評價III類項目。鑒于《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由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中國科學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學等單位起草,由生態環境部解釋,關于導則的執行問題請咨詢生態環境部或標準起草單位。謝謝您的關注和支持!

 

想咨詢請教問題如下:1、對于“污染物含量不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制值的地塊,應將其移出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名錄清單”,這個權限是區縣級環保局還是市級環保局操作的,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系統上在什么環節移除?2、環保部門在受理申請人遞交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或風險評估報告等,是否出具受理回執或材料簽收表之類的?謝謝

您好!1.對于污染物含量不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的地塊,由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系統上傳評審材料后移出調查名錄清單。2.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受理風險評估報告評審申請,按照《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自然資源廳辦公室關于轉發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的通知》執行,不出具受理回執。受理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申請,是否出具受理回執,請咨詢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同時使用水性漆和UV漆的項目在土壤評價中屬于幾類項目?假如單單使用UV漆是否還是屬于I類中的使用有機涂層?

您好!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964-2018)附錄A,“設備制造、金屬制品、汽車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行業中的使用有機涂層的項目屬于I類項目。使用水性漆的項目,可歸為“設備制造、金屬制品、汽車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行業中的III類項目。鑒于《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由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中國科學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學等單位起草,由生態環境部解釋,關于導則的執行問題請咨詢生態環境部或標準起草單位。謝謝您的關注和支持!

 

在地塊的土壤環境調查中,涉及到一個建筑垃圾分揀破碎站,從事活動屬于國民經濟行業中C4220非金屬材料和碎屑加工處理行業,具體工作為城市建筑垃圾回收,分揀,破碎,成品(沙料,石料),生產時間約一年左右,車間面積約4800㎡,建筑垃圾分揀區域、成品堆放區域等約6000㎡,生產區域的硬化層厚度在0.5m以上,堆放區域硬底化約0.2m。該建筑垃圾分揀破碎站環評批復明確其不涉及生活垃圾、工業廢棄物等;另訪談得知,其建筑垃圾主要來自周邊舊村改造項目。在疑似污染地塊管理辦法中,明確疑似地塊是指從事過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等生產經營活動用地。請問,在對該區域的初步調查中,是否可以按照非疑似地塊(不小于6400㎡)布設取樣點位?

您好!根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指南》(公告 2017年 第72號),初步調查階段布點要求原則為:地塊面積≤5000㎡,土壤采樣點位數不少于3個;地塊面積>5000㎡,土壤采樣點位數不少于6個,并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增加。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中科檢測具備國家認可資質,能依據相關國家標準進行環境檢測,出具可靠鑒定報告。如果有相關業務需求,歡迎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