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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固廢法相關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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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0-30
  • 來源:中科檢測
  9月1日起新《固廢法》已施行,企業如不按相關規定設置危險廢物暫存倉庫、設置險廢物標識牌和警示牌、做好危險廢物臺賬、申報登記以及管理計劃、將危險廢物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處置等工作,或將面臨重罰,違法成本大大增加,同時新《固廢法》還增加了對企業相關責任人實施行政拘留的規定,希望企業要引起高度重視,不要輕易以身試法。
 
  新《固廢法》自正式施行后,處罰金額有了大幅度提高、部分違法行為實行“雙罰制”,同時也增加了按日連續處罰、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執法措施,這些嚴格的法律責任變化也值得企業特別關注。
 

  按日連續處罰規定按日連續處罰

 
  第一百一十九條 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排放固體廢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復查,發現其繼續實施該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按日連續處罰。
 

  行政拘留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

  (三)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堆放、利用、處置的;

  (四)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

  (五)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查封扣押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對違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的固體廢物及設施、設備、場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一)可能造成證據滅失、被隱匿或者非法轉移的;(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驗收改為企業自主驗收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的要求,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內容納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落實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措施以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投資概算。
 
  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并向社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