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竣工 驗收背景
環保竣工驗收是指建設項目竣工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規定,根據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結果,并通過對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建設、運行和效果、“三廢”處理和綜合利用、污染物排放、環境管理等情況的全面調查,考核該建設項目是否達到環境保護要求的活動。
環保竣工 驗收內容
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建設單位開展驗收監測活動,可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員、場所和設備自行監測;建設單位不具備編制驗收監測報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機構編制。
驗收報告內容應包括:工程建設基本情況、工程變動情況、環境保護設施落實情況、環境保護設施調試效果、工程建設對環境的影響、驗收結論和后續要求等內容,驗收結論應當明確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是否驗收合格。
環保竣工 驗收流程
收集資料—>現場踏勘—>合同談判與簽訂—>必要時進行現場整改—>制定監測方案—>委托監測—>編制竣工驗收報告—>進行自主驗收—>網上公示—>報環保主管部門—>環保部門單項驗收及公示—>出單項驗收報批—>驗收完成
環保竣工 驗收標準
污染類建設項目:《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
生態類建設項目:《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 生態影響類》
已有行業規范:按照該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如火力發電、水利水電、核與輻射等。
環保竣工 驗收注意事項
1、建設單位開展環保驗收要求需確保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投產或使用;對驗收內容、結論和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在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
2、環保竣工驗收除需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水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之外,其他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需要對該類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或整改的,驗收期限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
3、對企業、個人環境存在以下違法行為的進行處罰:
(1)環保設施未建成、未驗收投入使用的;
(2)驗收中弄虛作假;
(3)建設過程中未落實環評報告、批復中的環保對策措施;
(4)項目初步設計未落實環保設施、措施、投資概算;
(5)環保設施未納入施工合同,或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
(6)未依法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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