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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7
- 來源:中科檢測
《土壤污染防治法》于2019年1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該部法律是我國為開展土壤防治工作,為扎實推進“凈土保衛戰”提供法治保障。此前,關于土壤防治國家也有一些較為分散的規定,但對土壤污染防治的監管、修復則缺少相關規定。
而《土地污染防治法》正是為了填補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空白。那么今天,我們就來解讀一下《土地污染防治法》,以便我們更好地開展土壤保護工作。
一、什么是土壤污染?
是指因人為因素導致某種物質進入陸地表層土壤,引起土壤化學、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影響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眾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的現象。
二、土壤治理原則是什么?
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分類管理、風險管控、污染擔責、公眾參與。
三、參與主體是誰?
1、直接責任主體:土地使用權人、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
2、監督管理主體: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國務院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
四、土壤環境信息共享機制如何建立?
1、目標:建立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構建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臺,實行數據動態更新和信息共享。
2、建立主體: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衛生健康、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
五、土壤污染治理所能帶動的產業發展情況如何?
國家支持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等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鼓勵土壤污染防治產業發展,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專業技術人才培養,促進土壤污染防治科學技術進步。
六、規劃主體是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
七、規劃內容是什么?
根據環境保護規劃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狀況普查和監測結果等,編制土壤污染防治規劃。
八、標準建立
1、標準由誰建立?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國家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
省級人民政府對國家相關標準未做規定的,可作規定,有國家規定的可從嚴規定;
標準制定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和論證,并征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和公眾等方面的意見。
2、標準性質如何?
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是強制性標準。
3、標準如何修改?
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執行情況應當定期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對標準適時修訂。
4、標準在哪里公布?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
九、普查
1、普查主體是誰?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
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2、普查頻率如何?
每十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全國土壤污染狀況普查。
十、檢測
1、檢測制度及規范
國家實行土壤環境監測制度;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土壤環境監測規范。
2、檢測站點設置
組織監測網絡,統一規劃國家土壤環境監測站(點)。
3、有關農用地的重點檢測
(1)產出的農產品污染物含量超標的;
(2)作為或者曾作為污水灌溉區的;
(3)用于或者曾用于規模化養殖,固體廢物堆放、填埋的;
(4)曾作為工礦用地或者發生過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
(5)有毒有害物質生產、貯存、利用、處置設施周邊的;
(6)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4、有關工業用地的重點檢測
(1)曾用于生產、使用、貯存、回收、處置有毒有害物質的;
(2)曾用于固體廢物堆放、填埋的;
(3)曾發生過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
(4)國務院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預防
1、評價主體是誰?
各類涉及土地利用的規劃—土地使用權人或所有權人等;
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項目實施主體。
2、評價報告文件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對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及應當采取的相應預防措施等內容。
十二、有毒有害物質及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的建立
1、有毒有害物質名錄公布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根據對公眾健康、生態環境的危害和影響程度,對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質進行篩查評估,公布重點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質名錄,并適時更新。
2、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及公布
制定依據: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有毒有害物質排放等情況;
制定主體: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名錄性質:重點關注、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向社會實時更新。
3、重點單位義務
①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排放情況;
②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
③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并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監測數據異常,應當及時進行調查。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周邊土壤進行監測。
4、礦產資源開發區監督管理
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進行土壤污染狀況監測和定期評估。
5、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設施的土壤污染防范及治理
檢測主體: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整改對象:不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要求的設施。
6、農業農村土壤預防
①加強農用地農藥、化肥使用指導和使用總量控制;
②加強農用薄膜使用控制;
③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者采取下列措施:
使用低毒、低殘留農藥以及先進噴施技術;
使用符合標準的有機肥、高效肥;
采用測土配方施肥技術、生物防治等病蟲害綠色防控技術;
使用生物可降解農用薄膜;
綜合利用秸稈、移出高富集污染物秸稈;
按照規定對酸性土壤等進行改良。
十三、保護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點保護未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地和飲用水水源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的保護,維護其生態功能。對未利用地應當予以保護,不得污染和破壞。
十四、風險管控和修復
1、風險管控和修復的內容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應當編制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
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應當編制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
風險管控、修復,應當因地制宜、科學合理,提高針對性和有效性。
風險管控效果評估,應當編制效果評估報告。
修復效果評估,應當編制效果評估報告。
后期管理等活動,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按照要求實施后期管理。
2、對從事風險管控及修復受托單位的要求
①專業能力要求;
②對其完成的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并按照約定對風險管控、修復、后期管理等活動結果負責。
3、土壤污染責任人
①承擔污染治理及修復費用;
②土壤污染責任人的認定方式—土地使用權人及有關部門認定。
十五、農用地
1、國家建立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
①優先保護類—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
②安全利用類—應當制定并實施安全利用方案;
③嚴格管控類—應當采取風險管控措施。
2、農產品污染物含量超標地塊修復
①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編制修復方案;
②修復活動應當優先采取不影響農業生產、不降低土壤生產功能的生物修復措施;
③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后,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另行委托有關單位對風險管控效果、修復效果進行評估;
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他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等負有協助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
十六、建設用地
1、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
①制定主體: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
②制定程序:土地使用權人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形成調查報告—主管部門評審—超標者風險評估及評審—決定是否納入名錄;
③進入名錄的后果:不得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但可通過修復后移除名錄。
2、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①風險管控
提出劃定隔離區域的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進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狀況監測;
其他風險管控措施。
②土壤修復
編制修復方案;
備案并實施;
對風險管控效果、修復效果進行評估、備案;
修復達標移除目錄。
十七、保障
1、財政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壤污染的防治,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下列事項:
①土壤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示范工程和項目;
②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土壤污染狀況普查、監測、調查和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等活動;
③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涉及土壤污染的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④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其他事項。
使用資金應當加強績效管理和審計監督,確保資金使用效益。
2、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①中央防治基金+省級防治基金
②用途
主要用于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無法認定的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以及政府規定的其他事項。
對本法實施之前產生的,并且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污染地塊,土地使用權人實際承擔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可以申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集中用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3、鼓勵信貸投放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在辦理土地權利抵押業務時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4、從事土壤污染及管控及修復單位享受稅收優惠
5、鼓勵社會捐贈
十八、監管
1、行政監管;
2、社會監管;
3、自我監管。
十九、法律責任
1、行政主管部門行政不作為的法律責任
①本法規定的對主管人員及直接負責人的行政處罰責任;
②本法未規定的,上級主管部門對主管人員及直接負責人的行政處罰責任。
2、土壤污染責任人或土地使用權人的法律責任
詳見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
3、第三方土壤環境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報告的法律責任
第三方土壤環境服務機構指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活動的單位。
依據《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第三方土壤環境服務機構如出具虛假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對單位和直接負責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應給予相依的行政處罰。
第三方土壤環境服務機構如出具虛假文件還可能觸犯《刑法》第229條規定的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這兩項罪名為單位、自然人雙罰的罪名。因此,如第三方土壤環境服務機構觸犯了上述罪名,則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規定處罰,最高可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且終身禁止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活動。
除了上述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之外,如第三方土壤環境服務單位與惡意串通,出具虛假報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還應當與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4、被檢查者不配合檢查,或者在接受檢查時弄虛作假的法律責任
詳見第九十三條
5、土壤污染的侵權責任
詳見第九十六條
6、治安管理處罰及刑事責任
詳見第九十八條
中科檢測作為獨立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擁有CMA、CNAS資質認證,能進行土壤檢測并出具可靠檢測報告,以供客戶監測土壤用地污染程度,達到保護土壤的目的。
檢驗檢測認證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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