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新聞資訊
INFORMATION CENTER
解讀《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 378次
  • 2019-08-23
  • 來源:中科檢測

我國自古以來重農抑商,到了近代雖然經濟體系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但仍改變不了中國農業大國的根本。農業的發展,關系到百姓生存的基本條件,對此國家給予高度重視。2006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以下簡稱《安全法》),為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保護公眾健康安全而制定。

 

《安全法》于2018年10月26日進行過修正,以適應新時代下農產品的需求變化。今天針對《安全法》進行解讀,以幫助大家更好理解其意義及本質內容。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涉及的農產品調整范圍

主要有三個方面。

一是產品范圍,本法所指農產品均指來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二是行為主體,即包括農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也包括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者和相應的檢測技術機構和人員等;

三是關于調整的管理環節問題,既包括產地環境、農業投入品的科學合理使用、農產品生產和產后處理的標準化管理,也包括農產品的包裝、標識、標志和市場準入管理。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主要內容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內涵相當豐富。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本法,農業部還制定實施了一系列的配套規章,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同期實施的相關配套規章制度有:《農產品產地安全管理辦法》、《農產品包裝與標識管理辦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辦法》。另外,還有《轉基因食品管理辦法》、《新資源食品衛生管理辦法》、《保健食品管理辦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共分八章五十六條。

第一章是總則,對農產品的定義,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內涵,法律的實施主體,經費投入,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和風險交流,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發布,安全優質農產品生產,公眾質量安全教育等方面作出了規定;

第二章是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的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性質,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發布、實施的程序和要求等進行了規定;

第三章是農產品產地,對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確定,農產品標準化生產基地的建設,農業投入品的合理使用等方面作出了規定;

第四章是農產品生產,對農產品生產技術規范的制定,農業投入品的生產許可與監督抽查、農產品質量安全技術培訓與推廣、農產品生產檔案記錄、農產品生產者自檢、農產品行業協會自律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第五章是農產品包裝和標識,對農產品分類包裝、包裝標識、包裝材質、轉基因標識、動植物檢疫標識、無公害農產品標志和優質農產品質量標志做出了規定;

第六章是監督檢查,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條件、監測和監督檢查制度、檢驗機構資質、社會監督、現場檢查、事故報告、責任追溯、進口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等進行了明確規定;

第七章是法律責任,對各種違法行為的處理、處罰做出了規定;

第八章是附則。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亮點

(一)確立了七項基本制度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從我國農業生產的實際出發,遵循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的客觀規律,針對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主要環節和關鍵點,主要確立了七項基本制度。

1、政府統一領導、農業主管部門依法監管、其他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制。

2、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強制實施制度。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依法制定和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并監督實施;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禁止銷售。

3、防止因農產品產地污染而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產品產地管理制度。

4、農產品的包裝和標識管理制度。

5、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6、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風險分析、評估制度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的信息發布制度。

7、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制度。

 

(二)建立了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

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是農產品質量安全評價的重要依據,也是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為此《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規定國家引導,推廣農產品標準化生產,鼓勵和支持生產優質農產品,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

 

(三)加強了農產品產地管理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農產品基地建設,改善農產品的生產條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采取措施,推進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標準化生產綜合示范區、示范農場、養殖小區和無規定動植物疫病區的建設。《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十七條明確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區域生產、捕撈、采集食用農產品和建立農產品生產基地。并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根據農產品品種特性和生產區域大氣、土壤、水體中有毒有害物質狀況等因素,認為不適宜特定農產品生產的,提出禁止生產的區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四)規范了農產品生產過程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導,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同時明確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產品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如實記載下列事項:(1)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2)動物疫病,植物病蟲草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3)收獲,屠宰或者捕撈的日期。并規定農產品生產記錄應當保存兩年,.農產品生產者應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或者休藥期的規定,禁止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國家命令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加強自律管理,自行或者委托檢測機構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測,對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不得銷售。

 

(五)明確了農產品包裝標志要求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規定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農產品,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識的,須經包裝或者附加標識后方可銷售。包裝物或者標識上應當按照規定標明產品的品名、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質量等級等內容;使用添加劑的,還應當按照規定標明添加劑的名稱。

 

(六)完善了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制度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明確規定了禁止進入市場銷售五大類農產品范圍,規范了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制度,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

 

農產品質量保障,既要依托法律法規的約束,也需要監督部門的監管,更需要檢測機構的技術支撐,缺一不可。中科檢測作為獨立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擁有國家認可資質,能為廣大客戶提供權威的農產品檢測技術,確保農產品的安全性,讓人民能享受到健康、美味的農產品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