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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4
- 來源:中科檢測
一、廢物鑒別程序存在的主要問題
1、不適用于環境污染案件涉及的危險廢物鑒別
標準規定鑒別程序適用于正常生產和生活活動產生的固體廢物,而環境污染案件涉及的危險廢物鑒別往往存在固體廢物來源不明確、性質可能已發生變化、采集不到原始樣品等問題,現行鑒別程序難以適用。
2、危險廢物鑒別未充分利用理論分析的作用
現行《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規定了危險廢物鑒別程序,明確要求“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應依據GB 5085.1至GB 5085.6鑒別標準進行鑒別,凡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屬于危險廢物”,導致目前危險廢物鑒別往往被片面理解為危險特性檢測,沒有充分利用理論分析來排除不可能具有的危險特性,造成鑒別工作時間長、費用高,從而影響企業開展鑒別的積極性。
3、危險廢物鑒別與其他危險廢物管理制度缺乏銜接
我國危險廢物管理需要對危險廢物進行歸類,尤其是登記、轉移、處理處置等需要明確危險廢物的分類代碼。但目前危險廢物鑒別程序規定鑒別時只要某一危險特性超過標準,即可判定為危險廢物,并終止鑒別,并不需要對所有危險特性進行鑒別,也未給出危險廢物歸類相關規則。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年版)中明確提出“經鑒別具有危險特性的,屬于危險廢物,應當根據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險特性確定所屬廢物類別,并按代碼‘900-000-××’(××為危險廢物類別代碼)進行歸類管理。”因此,《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需要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進行銜接,明確鑒別后歸類要求。
4、危險廢物混合后、處理后判定規則有待完善
二、主要修改內容
1、危險廢物鑒別程序
鑒別程序中關于工藝分析的要求未在本標準中明確,而在《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中提出,導致部分管理人員錯誤理解鑒別程序,也是目前鑒別泛濫化的主因。標準修訂后將工藝分析作為鑒別程序中的必須步驟。
主要修訂的技術內容包括:
(1)針對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固體廢物,增加工藝分析步驟,根據工藝分析不可能具有相關危險特性的,即不屬于危險廢物,不需要開展危險特性鑒別工作。目前,危險特性鑒別呈現泛濫化趨勢,部分鑒別單位工藝分析不深入,盲目開展危險特性鑒別。為使鑒別程序更加科學合理,在本次修訂中強調工藝分析是危險廢物鑒別程序的一個重要環節。
(2)危險特性鑒別取消急性毒性初篩。美國及歐洲將急性毒性初篩作為危險廢物名錄的制定依據,都未將其作為鑒別依據。在實踐中,開展急性毒性初篩存在兩個主要問題,一是與毒性物質含量鑒別存在重合,二是很多種固體廢物不存在相關暴露攝入途徑。因此,在本次修訂中建議危險特性鑒別取消急性毒性初篩。
(3)4.1至4.4 條鑒別程序無法鑒別的固體廢物,調整為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定。因危險廢物的監管職責在生態環境部,當出現無法鑒別時,由生態環境部予以認定。
2、 相關判定規則
(1)刪除現行標準5.3 條“危險廢物與放射性廢物混合,混合后的廢物應按照放射性廢物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明確了放射性廢物的定義為“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濃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國家確定的清潔解控水平,預期不再使用的廢棄物”,因此,放射性廢物的鑒別應依據該法律及相關規定,放射性廢物的判定規則不屬于本標準范圍。
(2)增加工業廢水處理污泥的混合后判定規則。
工業廢水處理污泥是當前鑒別案例最多的一類固體廢物,在鑒別中往往遇到工業廢水綜合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是否屬于各類工業廢水處理污泥的混合固體廢物的難題,本次修訂明確適用混合后判定規則的情形。
在我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要求有毒有害的第一類污染物在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廢水總排放口達標,從而降低第一類污染物的環境影響。鑒于目前很多企業內部建有綜合廢水處理設施以及服務于2 個以上企業的公共廢水處理設施,廢水來源復雜,污泥性質難以確定,本次修改明確了污泥適用混合原則的情形,即第一類污染物未達到國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相應的標準限值。
增加的條款為:——5.3 排入企業內部綜合廢水處理設施的工業廢水,未達到國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相應的限值要求的,則綜合廢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視為該工業廢水處理污泥與其他廢水處理污泥的混合固體廢物,根據第5.1至5.2 條判斷是否屬于危險廢物;排入公共廢水處理設施的工業廢水,未達到國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相應的間接排放限值要求的,則公共廢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視為該工業廢水處理污泥與其他廢水處理污泥的混合固體廢物,根據第5.1至5.2 條判斷是否屬于危險廢物。
(3)修改危險廢物處理后判定規則。
現行標準6.1 條規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處理后的廢物仍屬于危險廢物,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
現行標準發布時,我國危險廢物管理水平較低,危險廢物鑒別能力不足,該判定規則在加強危險廢物風險管控上發揮了較大作用,有效預防了企業通過處理手段逃脫危險廢物管理責任。隨著近年來危險廢物鑒別能力的增強和污染防治企業主體責任的落實,危險廢物處理處置行業發展迅速,尤其是危險廢物資源化、風險削減與控制等技術快速應用,在相關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物的危險特性已經大大降低或得到消除,但依法仍按危險廢物管理,嚴重影響了行業發展。
同時,危險廢物鑒別能力也得到增強,已經初步具備了通過鑒別確定廢物屬性的基礎條件。為此,本次修訂對現行標準6.1 條進行調整,修改為“具有毒性、感染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利用過程產生的廢物經鑒別不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具有毒性、感染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處置過程產生的廢物仍屬于危險廢物,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
(4)增加來源不明固體廢物判定規則。
部分固體廢物成分復雜,尤其是環境污染事件涉及的部分固體廢物可能是人為故意混合的多種廢物,往往無法通過調查、分析檢測等手段確定其產生來源和工藝,導致鑒別工作無法確定采樣對象和鑒別項目,鑒別工作難以開展。
來源不明固體廢物無法鑒別或鑒別結論錯誤,嚴重影響了環境污染事件的辦理,部分當事人因此逃避了應有的責任,導致危險廢物非法傾倒、處置行為得不到有效遏制。因此,對于來源不明固體廢物,建議明確其屬性判定規則,即無法明確產生來源、工藝的固體廢物,屬于危險廢物(第7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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