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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31
- 來源:中科檢測
1、適用范圍
本制藥廢水排放標準適用于化學合成類制藥工業企業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本標準也適用于專供藥物生產的醫藥中間體工廠(如精細化工廠)。與化學合成類藥物結構相似的獸藥生產企業的水污染防治與管理也適用。 企業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有毒污染物總鎘、烷基汞、六價鉻、總砷、總鉛、總鎳、總汞在本標準規定的監控位置執行相應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業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根據其污水處理能力商定或執行相關標準,并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城鎮污水處理廠應保證排放污染物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
2 、化學合成類制藥廢水的來源及特點
2.1 化學合成類制藥廢水來源
化學合成類制藥工藝是根據配方,按部就班地進行各種化學反應來完成生產產品的。規模較大的化學合成類制藥廠在不同的時期可能會生產不同的產品。一批合成藥生產完成后,清洗設備,選用不同的原料,根據不同的配方,就可以生產不同的產品,因此也會產生不同的污染物。在化學合成工藝中,企業往往使用多種優先污染物作為反應和凈化的溶劑,包括苯、氯苯、氯仿等。由于合成制藥的化學反應過程千差萬別,有簡有繁,因此,排水點不好統一概括,但是也可以籠統地分為四類:
(1) 母液類,包括各中結晶母液、轉相母液、吸附殘液等;
(2) 沖洗廢水,包括過濾機械、反應容器、催化劑載體、樹脂!吸附劑等設備及材料的洗滌水;
(3) 回收殘液,包括溶劑回收殘液、前提回收殘液、副產品回收殘液等;
(4) 輔助過程排水及生活污水。
2.2 化學合成類制藥廢水特點
化學合成類制藥廢水與發酵類制藥廢水相比,化學合成類制藥廢水產生量小,并且污染物明確,種類也相對較少。其特點如下:
(1)水質成分復雜:醫藥產品生產流程長、反應復雜、副產物多、反應原料常為溶劑類物質或環狀結構的化合物,使廢水中的污染物組分繁多復雜,增加了廢水的處理難度。
(2)廢水中污染物質含量高:制藥工業生產過程本身大量使用各種化工原料,但由于多步反應、原料利用率低,大部分隨廢水排放,往往造成廢水中的污染物含量居高不下。
(3)COD偏高:在制藥工業中,COD在幾萬、幾十萬mg/L的廢水是經常可以見到的。這是由于原料反應不完全所造成的大量副產物和原料或是生產過程中使用的人量溶劑介質進入廢水體系中所引起的。
(4)有毒有害物質多:制藥廢水中許多有機污染物對微生物來說是有毒有害的,如鹵素化合物、硝基化合物、有機氮化合物、芳香烴類化合物、具有殺菌作用的分散劑或表面活性劑等。
(5)生物難降解物質多:制藥廢水中的有機污染物大多屬于生物難以降解的物質,如鹵素化合物、醚類化合物、硝基化合物、偶氮化合物、硫醚及礬類化合物、某些雜環化合物等。
(6) 廢水中鹽份含量高:廢水中過高濃度的鹽份對微生物有明顯的抑制作用。例如當廢水中的氯根離子超過3000mg/L時,一些未經馴化的微生物的活性將受到抑制,COD的去除率將明顯下降:當廢水中的氯根離子濃度大于8000mg/L,會造成污泥膨脹,水面泛出大量泡沫,微生物相繼死亡。
(7) 廢水色度高:有顏色的廢水本身就表明水體中含有特定的污染物質,從感官上使人產生不愉快和厭惡心理。另外,有色廢水可以阻截光線在水中的通行,從而影響水生生物的生長,以及抑制由日光催化分解有機物質的自然凈化能力。
(8) 根據國內相關檢測統計數據顯示,化學合成類制藥企業的COD濃度范圍在423-32140mg/L,大多數企業在15000mg/L以下;BOD濃度范圍在300-800mg/L,大多數企業在1000mg/L以下;SS濃度范圍在80-2318mg/L,大多數企業在500mg/L以下;NH3-N濃度范圍在4.8-1764mg/L 。
3 、化學合成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GB 21904-2008)
(1) 自2008 年8 月1 日起日起企業執行表2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號 | 污染物 | 項目限值 |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 |
1 | pH | 6~9 | 企業廢水總排放口 |
2 | 色度(稀釋倍數法) | 50 | |
3 | 懸浮物 | 50 | |
4 |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 25(20) | |
5 | 化學需氧量(CODcr) | 120(100) | |
6 | 氨氮(以N計) | 25(20) | |
7 | 總氮 | 35(30) | |
8 | 總磷 | 1.0 | |
9 | 總有機碳 | 35(30) | |
10 | 急性毒性(HgCl2毒性當量) | 0.07 | |
11 | 總銅 | 0.5 | |
12 | 揮發酚 | 0.5 | |
13 | 硫化物 | 1.0 | |
14 | 硝基苯類 | 2.0 | |
15 | 苯胺類 | 2.0 | |
16 | 二氯甲烷 | 0.3 | |
17 | 總鋅 | 0.5 | |
18 | 總氰化物 | 0.5 | |
19 | 總汞 | 0.05 | 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 |
20 | 烷基汞 | 不得檢出 | |
21 | 總鎘 | 0.1 | |
22 | 六價鉻 | 0.5 | |
23 | 總砷 | 0.5 | |
24 | 總鉛 | 1.0 | |
25 | 總鎳 | 1.0 | |
*烷基汞檢出限:10ng/L |
(2) 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水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水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企業的污染物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化學合成類制藥工業現有和新建企業執行表3規定的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序號 | 污染物項目 | 排放限值 |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 |
1 | pH | 6~9 | 企業廢水總排放口 |
2 | 色度(稀釋倍數法) | 30 | |
3 | 懸浮物 | 10 | |
4 | BOD5 | 10 | |
序號 | 污染物項目 | 排放限值 |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 |
5 | 化學需氧量(CODcr) | 50 | 企業廢水總排放口 |
6 | 氨氮(以N計) | 5 | |
7 | 總氮(以N計) | 15 | |
8 | 總磷(以P計) | 0.5 | |
9 | 總有機碳 | 15 | |
10 | 急性毒性(HgCl2毒性當量) | 0.07 | |
11 | 總銅 | 0.5 | |
12 | 揮發酚 | 0.5 | |
13 | 硫化物 | 1.0 | |
14 | 硝基苯類 | 2.0 | |
15 | 苯胺類 | 1.0 | |
16 | 二氯甲烷 | 0.2 | |
17 | 總鋅 | 0.5 | |
18 | 總氰化物 | 不得檢出 | |
19 | 總汞 | 0.05 | 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 |
20 | 烷基汞 | 不得檢出 | |
21 | 六價鉻 | 0.3 | |
22 | 總鎬 | 0.1 | |
23 | 總砷 | 0.3 | |
24 | 總鉛 | 1.0 | |
25 | 總鎳 | 1.0 | |
*總氰化物檢出限:0.25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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