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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8
- 來源:中科檢測
主體工程水土保持評價包括主體工程選址(線)評價、建設方案與布局評價兩個方面。
主體工程選址(線)評價
重點是依據《技術標準》第3.2.1條的“項目約束性規定”對主體工程選址(線)進行評價,給出明確的評價結論。對無法避讓的,應提出具體的水土保持措施,盡可能降低水土流失危害。
建設方案與布局評價
建設方案的評價,主要是依據《技術標準》第3.2.2條規定,根據項目類別,進行相應的評價。如線性工程深挖路段是否加大了橋隧比例,山區輸變電工程塔基是否采用了不等高基礎,城鎮區的建設項目是否提高了植被建設標準,無法避讓水土流失重點預防保護區和重點治理區的,是否優化了建設方案、是否提高了截排水工程設計標準、是否提高了植物措施標準等。
工程占地評價
結合對建設方案的評價結論,依據節約用地和減少擾動的要求,盡可能優化建設布局,尤其是在滿足施工要求的條件下,嚴格控制工程臨時占地。
土石方平衡評價
依據《技術標準》第4.3.6條的規定,從有利于水土保持的角度,對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工序進行調整,盡可能實現土石方挖填內部各標段之間調運、平衡利用,并對棄方給出處置建議。
取土(料)場評價
對違反《技術標準》第3.2.3條強制性規定的,應明確給予否定結論,并提出調整選址要求。合理設置的取土場,應對防治措施和土地利用方式進行復核,明確水土流失防治責任,防治措施不達標的應提出修改意見。對外購取土(料)場,應在報告中明確其水土流失防治責任,對水土流失防治責任不明確的,應布設防治措施并納入方案;對防治責任明確的,應將協議作為方案的附件,加以佐證。
棄渣場評價
對違反《技術標準》第3.2.5條強制性規定的,應明確給出否定結論,并提出調整選址要求。
對合理設置的棄渣場,應按照《設計規范》第5.7和12.2節的有關規定,對棄土場等級、排洪工程、堆置方式、與重要基礎設施之間的安全防護距離、穩定性計算和防護措施總體布置等情況進行復核。尤其是對布設于山區、丘陵區的1、2、3級棄渣場,應重點復核地質詳勘報告、穩定性分析評價結論和防洪排導工程設計標準,對不符合《技術標準》和《設計規范》要求的,應提出調整和修改、補充建議。
對布設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或匯水面積和流量大、溝谷縱坡陡的溝道內的棄渣場,應進行選址論證,必要時進行防洪評價,并采取相應措施以確保河道行洪安全。
施工方法與工藝評價
從減少水土流失的角度,對項目施工方法與工藝進行分析和評價,尤其是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施工環節,如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工程占地、施工順序是否有利于降低水土流失、棄土(石、渣)是否做到分類堆放等。對主體工程設計中尚未明確的,應提出水土保持要求。
主體工程設計中水土保持措施界定
對主體工程已有的水土保持措施進行界定,目的在于評價主體工程水土保持措施是否滿足水土保持要求,為補充、完善項目水土保持措施提供依據。水土保持措施的界定要與水土保持措施的評價結合進行,可依據《技術標準》附錄D先對主體工程中的水土保持措施進行功能性界定。
主體設計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評價
對主體設計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進行評價,是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重要一環,可以減少不必要的重復投資。在水土保持措施功能性界定成果的基礎上,依據《設計規范》進行定量評價,包括復核工程設計標準、水文水力計算、設計斷面等內容,不滿足要求的,提出補充完善意見;滿足要求的,納入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工程總投資,列表說明工程位置、類型、工程量和投資,并附相關工程主體設計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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