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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政策法規 《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技術指南 (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技術指南 (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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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0-26
  • 來源:中科檢測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礦用地土壤 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指導和規范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 位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依法開展隱患排查,我部組織編制 了《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技術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編制過程

2017 年底,啟動《指南》編制工作;

2018 年,起草《指南》初稿,組織召開專家咨詢會;

2019 年 1 月-2020 年 1 月,分別赴北京、云南、廣西等地企業 開展現場調研,非正式征求多家企事業單位的意見;

2020 年 3-6 月,組織有關行業協會及企業召開專家咨詢會,調研 上海、河南、四川等省(市)多家企業的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報告, 對《指南》進行修改完善;6-8 月,提請司務會審議,征求部內相關 司局和直屬單位意見;赴北京、廣東、山東等地企業開展調研,進 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指南》(征求意見稿)。
 

二、國內外相關情況

(一)國外有關情況

歐盟工業排放指令(IED, 2010-75-EU)中規定了歐盟國家采用 環境許可證政策,必須保證所有設備的運轉都不會加劇土壤和地下 水的質量惡化。許可證條款應當包含控制向土壤和地下水排放的適 當措施,以及對該措施落實的監管要求。英國根據歐盟工業排放指 令 , 出 臺 了 英 國 環 境 許 可 條 例 ( EPR,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ting(England and Wales) Regulations 2016),要求污染物 排放限量值需要根據最佳可行技術(BAT)來確定,同時也針對 BAT 出臺系列指南,其中關于土壤污染預防的主要措施包括防滲漏、防 泄漏,以及控制事故排放等。

荷 蘭 在 2001 年 發 布 了 《 工 礦 企 業 土 壤 污 染 防 治 指 南 》 ( Netherlands Soil Protection Guideline for industrial activities,以下簡稱 NRB),并于 2012 年進行修訂,作為環境許可 證制度的配套文件,指導企業開展規范的土壤污染防治活動。其中, 詳細描述了工礦企業相關活動的土壤污染風險隱患,并指出應采用 哪些土壤污染防治的措施與設施組合降低風險,指導企業確定最佳 土壤污染防治策略。

美國在產企業土壤污染防治重點體現在重點設施的滲漏預防方 面。以地下儲罐為例,從 1986 年開始美國從立法角度,加強地下儲罐 的設計、安裝、運行的管理,包括泄漏監測、滿溢預警、陰極保護、 雙層儲罐等措施。2015 年美國環境保護署頒布了地下儲罐(UST)2015 新法案,對有關地下儲油罐的內容進行了大量修訂,包括:(1)雙層 容器及管道;(2)操作員分級培訓;(3)對油罐定期的維修檢修要求;(4)實地視察;(5)確定油罐與要存放的生物燃料兼容性等。
 

(二)國內有關情況 1.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文件已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壤污 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履行“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 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的義務。《工礦用地土壤 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一條規定,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土壤和地 下水污染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對重點區域、重點設施開展隱患 排查。發現污染隱患的,應當制定整改方案,及時采取技術、管理 措施消除隱患。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建立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 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 境防治法》第十七條及《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第十八條等,對 相應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行業企業、重點區域或設施等提出了防滲 漏、防流失要求。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19 年印發《上海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工作指南(試行)》,從設備設施防滲漏 建設要求、建立健全日常監管制度、建立健全隱患排查制度、進行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分級、明確隱患排查方式和頻次、組織實施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檔案 七個方面提出開展隱患排查的基本要求。
 

國內工作實踐情況

全國目前已公布約 1.2 萬家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其中已有 19 個省份,近 6000 家企業開展了隱患排查工作。在《指南》編制過 程中,編制組現場調研 16 家企業,并從上海、河南、四川等省份抽 取 18 份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報告進行分析,行業類別涉及有色金屬冶 煉、石油加工、化工等行業。

從國內實踐情況看,一是已有不少企業建立了土壤污染隱患排 查檔案,囊括了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報告、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和整改 臺賬等;

二是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報告能夠包含原輔料及產品清單、 生產工藝及產污環節、涉及的有毒有害物質清單以及污染防治設施 及措施等基礎信息;

三是排查方法基本采用資料收集、人員訪談、 現場排查等多種方式結合;

四是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報告均能夠給出 關于設施、措施等的整改結論。

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不少企業隱患排查工作和自行監測工作 界限不清,不少企業利用自行監測等手段排查隱患,開展整改工作, 認為一年內兩項工作開展其中一項即可;二是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 位涉及的行業類別眾多,土壤污染預防設施和措施存在較大差異, 采用統一規范和標準難度較大;三是現場調研的家企業,開展重 點區域或者重點設施設備防滲漏、流失、揚散日常檢查工作的僅有 4 家,占比較少,企業土壤環境保護意識仍然不強。
 

三、《指南》主要內容

(一)關于適用范圍

《指南》主要適用于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為保證持續有效防 止重點場所或者重點設施設備發生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 造成土壤污染,而依法自行組織開展的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工作。其 他工礦企業需開展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工作的,可參照《指南》執行。
 

(二)關于隱患排查的總體要求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開展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是《中華人民共 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明確要求,但重點單位尚未全部按要求開 展相關工作。《指南》提出,重點單位原則上應在本指南發布后一年 內,以廠區為單位開展一次全面、系統土壤污染隱患排查。之后, 可針對生產經營活動中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場所、設施設備,定期 開展重點排查,原則上每 2-5 年排查一次。企業可結合行業特點和 生產實際,優化調整排查頻次和排查范圍。對于生產工藝、設施設 備等發生變化的場所,或者新改擴建區域,應補充開展全面排查。
 

(三)關于《指南》定位

《指南》提出土壤污染預防設施和措施組合為原則性要求,不具強制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工礦用地土壤環 境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是企業自行開展的工作, 《指南》出臺目的是指導企業通過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及時發現土 壤污染隱患或者土壤污染,及早采取措施消除隱患,管控風險,防 止污染或污染擴散和加重,降低后期風險管控或修復成本。此外,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涉及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 電鍍、制革、有色金屬礦采選、石油開采等行業,不同行業企業的 重點場所、重點設施及相應的土壤污染預防設施和措施存在較大差 異,制定統一的土壤污染預防設施和措施難度較大,土壤污染預防 的設施和措施只要能夠起到相應效果即可,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靈 活運用。

 
(四)關于隱患排查的工作程序

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工作主要包括確定排查范圍、開展現場排查、 落實隱患整改、檔案建立與應用等。

 
(五)關于防滲阻隔系統

防滲阻隔系統被認為是最有效的土壤污染預防設施。僅僅使用 抗滲材質并不能達到防滲阻隔系統要求。防滲阻隔系統是包括地基、 路面、墻體、水池、排水系統(包括地基、管道、連接處)等由特 定建筑材料構成的系統抗滲工程,共同保證有毒有害物質不會滲入 系統的另一側,例如符合要求的防滲地板、防滲池、土工膜等。
 

(六)關于二次保護設施

二次保護設施多采用普通混凝土等材料,可起到臨時阻截污染 物的作用,難以達到防滲阻隔系統的防泄漏、防滲漏效果。
 

(七)關于雨污分流

對于防滲阻隔系統,因為雨水難以下滲,所以應重視雨水的排 放。對于可能存在污染的雨水,如初期雨水,應按照相關行業規范 進行收集與處理,或者經監測達標后排放。
 

(八)關于日常維護

土壤污染預防措施應構成企業內部安全環保管理的一部分。無 論土壤污染預防設施效果如何有效,都應開展日常維護,及時解決 泄漏問題,并清除溢出物。日常維護是構成良好環境管理的基礎, 應予以重視。
 

(九)關于泄漏事件的有效應對

包括完善工作程序,定期開展巡查、檢修,預防泄漏事件發生;明確責任人員,開展人員培訓,確保人員能夠熟知液體吸收材料、 清潔布、真空吸收器的位置和使用方法;處理受污染的土壤等。